恒富汇通变相承诺最低收益 被罚款3万元

2019-12-31 15:06 来源:新浪财经

12月30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对恒富汇通涉嫌违法违规一案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恒富汇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恒富汇通发行深圳恒富盈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恒富汇通在发行深圳市恒富添翼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8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通过股东深圳恒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集团)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如果合伙企业未能向投资者分配出资及全部收益金额,则由恒富集团受让投资份额,受让价格为投资者出资金额与产品预期收益之和。

三、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富汇通在发行深圳恒富盈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7只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对存续的28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四、侵占基金财产

恒富汇通将私募基金产品深圳恒富智选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恒富盈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计2250万元投资款转至向某、戴某个人银行账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转移款项均未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回购协议》、公司情况说明、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恒富汇通发行8只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王富贵、王天贵、刘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决定:

1.对深圳市恒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王富贵、王天贵、刘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