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汇能存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情形 被罚3万元

2019-12-31 15:05 来源:新浪财经

12月30日,深圳证监局披露对前海汇能涉嫌违法违规一案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前海汇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书》、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徐山、康媛媛、王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决定:

1.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