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汇编摘要
地方金融监管的种类和数量很多(不包括农民互助基金合作社,共计43000多个)。经常需要咨询和学习当地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是否有一份文件将所有地方金融监管法规汇编在一起?
是的!本文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私募股权众筹、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12个监管对象的法律名称、准入路径、监管要点(业务范围、负面清单、关键指标)进行梳理和汇编,以方便读者和朋友收藏和阅读。
以下是汇编的全文:
一
融资租赁公司
1、法规名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访问路径:
http://
3、业务范围:
(3)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购买、残值处理和维护、租赁交易咨询、租赁保证金的接受;
(4)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和让与;
(5)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4、负面清单:
(1)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5、关键指标:
(3)向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变相借贷资金;
(4)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民间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移资产;
(5)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
融资担保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
(3)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单个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5)单个集团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对关联方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7)对所有关联方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业务范围:
4、负面清单:
5、关键指标:
三
商业保理公司
(2)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以经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如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2)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
(3)委托投资。
3、业务范围:
4、负面清单: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对于以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上限可提高至15倍。
(3)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键指标:
四
区域性股权市场
1、法规名称:
http://www.gov.cn/xinwen/2019-10/31/content_5447282.htm
2、访问路径:
(1)保理融资;
(2)销售子账户(子账户)的管理;
(3)应收账款收款;
(4)非商业坏账担保;
3、区域性股权市场覆盖的业务:
4、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点对点贷款的信息中介机构整合资金,各种
(五)专门从事或者受托从事与商业保理无关的托收和收债业务;
(6)基于非法的基础交易合同、委托合同、所有权不明的应收账款以及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支付债权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5、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以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变现的保理融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6、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7、参考政策:
五
典当行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业务范围:
4、负面清单:
5、关键指标:
六
(1)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为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登记托管提供服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
(1)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
(2)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计划,如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银行金融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四)依法设立的净资产不低于一定指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并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1、法规名称: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必要检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总数。
2、访问路径:
(2)分阶段发行单一证券。金融产品、合伙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除外。
3、负面清单: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七
http://www.sac.net.cn/flgz/zlgz/201808/t20180817_136260.html
交易场所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具体要求:
4、参考政策:
八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1、法规名称: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0502/20050200019186.shtml
2、访问路径:
3、具体要求:
(2)产权抵押;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在建工程除外);
(4)限量内独家物品的销售;
(5)评估和咨询服务;
九
投资公司
(二)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典当行典当给股东的余额不得超过股东股份的金额,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家庭。
(4)当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按比例补充或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5)典当行产权质押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业务范围:《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十
http://www.sac.net.cn/tzgg/201412/P020141218543931814762.doc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2)为众筹项目提供外部担保或股权代理;
(3)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转让服务;
(4)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5)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6)从事证券承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业务机构除外;
(7)个人对等贷款(即P2P对等贷款)或在线小额信贷业务的并发操作;
(8)采用恶意诽谤、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业务范围:《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4、负面清单:
5、关键指标:
十一
小额贷款公司
(1)任何权利和利益都不得分割为平等的股份,以供公开分配。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和设施将其权利和利益分成相等的股份并出售给投资者都是“相等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2)不允许集中交易。本意见所称“集中交易方式”包括电话拍卖、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不包括协议转让和依法进行的拍卖。
(3)权益不得按照规范的交易单位连续上市交易。本意见所称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为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立的最低交易单位,并以最低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连续上市交易”是指在买入或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卖出同一交易品种,并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4)权利持有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的实际持有人在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或转让过程中,均不得超过200人。通过信托或者委托代理方式代为持有权益的,应当计算实际持有人数。
(5)标准化合同交易不能集中进行。本意见所称“标准化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合同,除价格外有固定条款,规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和地点交付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约定标的物。(六)未经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经营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场所,也不得设立经营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场所。
(7)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业务范围:
4、负面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5、关键指标:
十二
(1)除转让合同和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外,不得与转让方签署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整转让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的协议或协议。
(2)不设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回购条款,不通过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帮助金融企业掩盖不良资产。
(3)禁止以收购不良资产的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4)禁止购买没有实际对应资产和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5)禁止向股东或关联方转移非法利益,禁止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收取。
私募投资基金
1、法规名称:
2、访问路径:
3、负面清单:
本文由“苏宁财富资讯”原创整理,整理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
010-59000
010-59000
(1)为债转股、债转股和股权管理的目的向企业收购银行债权;
(2)未转换为股份的债权的重组、转让和处置;
(3)为了债转股的目的,企业应使用全部股权投资资金偿还现有的债权;
(4)依法为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私募股权管理产品,支持债转股;
(5)发行金融债券;
(6)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拆借等方式整合资金。
(7)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基金可以开展同业存款、贷款交易、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约定的筹资目的。
(8)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金融咨询和咨询服务;(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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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5/12/14/art _ 46646 _ 2556760.html
010-59000
(1)吸收共同基金并将其分配给成员;
(2)为会员提供信用担保合作;
(3)为会员提供购买国债、金融债券、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代缴费等代理服务;
(4)其他法律互助基金业务。
010-59000
(1)给予非成员互助;
(2)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款;
(3)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交易;
010-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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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9000
010-59000《典当行管理办法》
010-59000
http://jrgz.tj.gov.cn/File/财政局75 . doc
010-59000
(1)各种小额贷款;
(2)票据贴现;
(3)贷款转让;
010-59000
(5)小额贷款相关咨询服务;
010-59000
010-59000
(1)以任何方式筹集资金、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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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9000
010-59000
(3)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
010-59000
010-59000
010-59000《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0-59000
(4)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及其他资产、股权或与私人投资基金相冲突的收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和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私募基金),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