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晔建议完善私募基金刑事司法制度

2020-05-19 08: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张野近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建议,要修改刑法,完善私募基金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私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私募发行的风险防范

《中国证券报》:请介绍一下今年的计划。

张烨:今年,我会提出三个建议。一是完善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二是提高全民金融素养,引导居民进行长期投资。三是提高中国网络安全应急能力。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一直强调要保持风险底线。其中,解决“伪私募”、“准私募”、“随机私募”等突出问题是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如何打击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张晔:私募股权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理财和实际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和非法活动的低成本,近年来,风险聚集,犯罪频发。运用刑法打击私募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存在现实障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缺乏挪用资金的相关罪名;其次,私募领域非法集资收费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第三,证券市场交易犯罪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有争议;第四,主要利益相关者私募基金犯罪的处置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应巩固私募基金的刑事法律基础,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度。

推进刑法修正案强化罢工

《中国证券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刑事司法制度的具体建议是什么?

张烨:首先,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利用委托财产背信罪的主体。刑法第185-1条第1款以委托财产罪处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大量私人资金侵占、挪用资金资产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体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在适用上存在困难。建议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明确列为第1851条第一款背信罪的主体。

二是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构成要件。为确定合法性,建议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私募基金的备案不属于“批准”。对于公开性、诱致性和社会性等要素,建议包括各种形式的变相公开、保本保利承诺和非特定社会对象集资。

第三,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利用未披露信息处理私募基金“鼠仓”行为的犯罪主体。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列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罪”的主体,或者由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认定

引导居民形成长期投资理念

《中国证券报》:证监会一直通过各方面的监管来保护投资者。请详细说明提高居民金融素养的建议。

张晔:提高金融素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接受金融教育。教育的内容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人口结构变化,建议以教育为重点,引导居民长期投资,促进居民储蓄基金和短期交易基金向长期权力配置转变。

首先,消费金融已经进入精细化服务阶段。要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首先需要了解自己,并有正确的投资预期。建议增加消费金融类图书的出版,鼓励国内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撰写适合公众阅读的通用图书,适当引进国际代表性经验和研究成果。中小学素质教育以及高校专业课和选修课应包括金融素养,重视金融和商业教育,引导公众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第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转变为预出资积累制,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已经转变为规定的缴费水平。在这种必然趋势下,有必要促进养老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引导居民理解和重视养老储蓄的作用,从而形成长期投资理念。建议关注国内外家庭投资实践的生动案例,通过问卷等方式收集第一手数据。这些材料将被纳入基础教育课程、大众教育课程、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等。以养老储蓄投资为代表的长期投资将加强教育和引导。

(责任编辑:华清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