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证监局近日发布决定,责令安徽骏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和)采取整改措施。
经调查,安徽和君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应记入基金财产。
第二,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的注册信息不一致。
根据China.com的财务查询,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骏和鼎拥有的一家合资企业)于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成功注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号为1031532。该合资企业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是由中国华融、合肥北城建设投资、北京方富资本和安徽联华集团共同建立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它长期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投资、城市发展和不良资产管理。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和君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以下方式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一)以固有财产或其他财产从事基金财产投资活动;(二)对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不公平待遇;(三)利用基金资产或者头寸为自己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转移利益;(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五)泄露因职务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相关信息、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杠杆运用情况,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大事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安徽骏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应记入基金财产。
第二,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的注册信息不一致。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安徽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