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召开 化解违约需畅通法制渠道

2019-12-25 17: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纪要》)的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与会人员就《纪要》进行讨论,并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座谈会上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用足用好现有制度,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落实诉讼经济原则,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在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上的第一责任、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促使责任主体尽责归位;三是全面加强债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化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拓宽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

用足用好现有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畅通债券违约的法治化救济渠道,平稳有序化解债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2018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开展了多次调研,邀请市场机构、专家学者探讨解决债券违约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纪要》。

在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纪要》的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与会人员就《纪要》进行讨论,并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讲话中指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风险形势总体稳定,违约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要准确把握原则要求,依法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正确处理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平稳有序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坚持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周强表示,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用足用好现有制度,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贯彻落实诉讼经济原则,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上的第一责任、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坚持权责相一致原则,促使责任主体尽责归位。

要全面加强债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化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拓宽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推动形成投资者保护工作合力。

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表示,债券市场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债市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下一步证监会将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改善债券市场发展环境、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

易会满称,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超过95万亿元,居全球第二。债市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优化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渠道,但随着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债券违约案例有所增加,其中出现了发行人虚假陈述、恶意逃废债,甚至欺诈发行、中介机构不尽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易会满指出,近年来,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证监会积极加强与人民银行、发改委的监管协同,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统一执法,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同时密切监测债券违约情况,加强市场化的违约债券转让与处置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债券发行交易的制度性缺陷,加强发行准入管理。

易会满强调,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化解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通过畅通法治化渠道,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加快处置债券风险。

债券违约处置注重公平 构建多层次违约纠纷化解机制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指出,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刘国强指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要注重公平原则。一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要处理好集体决策机制与单个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平等受偿权;另外,也应当注意对债券持有人、贷款人等不同种类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尊重契约精神,“双方尽责、风险自担”,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理性地处理合同关系,争取处置效果最优化,同时要利用好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维护好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再生能力。

三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实践中,一些发行人企业为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资产、违法担保放弃到期债权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严重受损,市场影响非常恶劣。在这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恶意逃废债的认定,加大打击力度。

刘国强表示,完善庭外重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庭外重组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强、回收率高、负面影响小等优点。前期,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单位已在庭外重组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债券展期、违约债券交易等市场化处置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也有了一些成功实践。下一步,要继续做好丰富市场化处置方式、健全处置配套制度完善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等方面的工作。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