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石投资和两名前高管因违反年报披露而吃警告信

2020-01-06 14:55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海南证监局决定向海南洪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诗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洪江涛、时任首席财务官朱仲东发出警告函。

经调查,红石投资在2018财年结束后4个月内未披露年报,在2019财年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未披露中期报告。

红石对上述行为的投资不符合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和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深交所提交和披露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中期报告”的约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3条(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红石投资发出警示函,并将其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中。

洪江涛,作为当时洪氏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朱中东,作为当时红石投资的财务总监,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权利。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披露债券存续期间经有资格从事证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其改正、进行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其公开声明、责令其参加培训、责令其定期报告、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暂时拒绝接受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直接责任监事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采取措施向海南红石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2019]第31号

海南红石投资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未在2018财年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也未在2019财年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和自

经调查,我局发现海南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投资)未在2018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也未在2019财年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红石的上述投资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发行人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和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分别向深交所报送和披露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中期报告”的规定,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规定。

作为当时红石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您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8条和第6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您发出警告函,并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中。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采取措施向朱中东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2019]第30号

朱中东:

经调查,我局发现海南红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投资)未在2018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也未在2019财年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红石的上述投资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发行人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和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分别向深交所报送和披露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中期报告”的规定,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的规定。

作为当时红石投资的财务总监,您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8条和第65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您发出警告函,并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中。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海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