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天津证监局已发布决定,责令天津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基金)改正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经过调查,润泽基金有以下行为:
首先,没有制定完整、适当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和实施完整的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第二,没有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的自我检查,也没有形成自我检查报告。
第三,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分类方法。
第四,2018年10月12日润泽基金总经理变更,但原总经理未被审计,离任审计报告未提交天津证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第29和30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年第61、84和86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类、适用性匹配、分类和评级的具体依据、方法和程序,定期总结分类和评级结果,并为每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运营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与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和销售隔离不匹配的适当内部管理相关的限制,以及培训和评估的制度和机制、实践标准、监督和问责,不得采取鼓励不当销售的评估和激励措施,以确保员工有效履行其适当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组织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宜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估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考核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以下为原文:
关于责令天津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性行政监督和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津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有以下行为:
一是未制定完整、适当的管理制度,未制定和实施完整的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首先,没有制定完整、适当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和实施完整的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第二,没有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的自我检查,也没有形成自我检查报告。
第三,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分类方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第29和30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年第61、84和86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第29和30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年第61、84和8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