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港观复股份董事长内幕交易监管处罚二人60万元

2020-01-06 14:52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福建证监局发布了两项行政处罚决定,一项针对上海上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港)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任敏源,另一项针对刘长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福建省证监局对任敏源和刘长江观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复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02)的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经过调查,发现:

1。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

自2017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后,观复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包括林木春、林木洪、林木芝和林木昌)转移了对观复股份的控制。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茂华寻找重组方接管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施慕华找到了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网)董事长周慕峰,建议钢网收购林氏家族股份,并将上海钢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铁)合并为观复股份。与此同时,周慕峰和上海寻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钢网)董事长王某建议沟通,将寻钢网合并为观复股份。周慕枫同意了上述计划。之后,石谋华给了林谋昌关于沟通的反馈,林谋昌同意了。周谋峰和刘谋江讨论了观复股份收购上海上港的问题(刘谋江代表周谋峰持有上海上港90%的股份,李谋江代表周谋峰持有上海上港10%的股份)。刘谋江同意了,刘谋江授权周谋峰代表上海上港与观复股份进行谈判。

后来(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茂华在上海会见了刘茂江,讨论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事宜。刘谋江批准观复收购上海上港。

同时,会议还讨论了该计划的实施步骤,即周moufeng筹集资金收购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与find steel net进行了会谈,后者基本上决定在2018年5月底暂停交易。2018年5月22日,18:36,周Moufeng通过微信告诉任敏源,“与观复的框架协议今天已经签署”。

2018年5月22日后的两三天(从2018年6月1日起约一周,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周谋峰通知刘谋江观复,他愿意购买上海上港。

2018年5月31日,12:58,施慕华通过微信向周慕枫询问上海上港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从1:01开始,周谋峰和刘谋江开始在微信上联系。之后,上海上港通过微信向观复董事会秘书黄茂伦发送了意向书。黄谋伦修改后将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谋昌安排与交易对手签约。林谋昌要求黄谋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日,观复股份发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声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结合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刘谋江和李谋江持有的上海上港100%股权。

2018年8月30日,观复股票发行《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观复股份计划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和发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和莉持有的上海上港100%的股权,这是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行为,属于第《证券法》条第67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买决定”。根据《证券法》条第75款第(2)项“第六十七条第(2)项所列重大事件”的规定,属于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内幕消息将在20日之前形成

2018年5月31日,9:53,周Moufeng通过微信与任敏源通话25秒。10:2200336015,“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账10万元。10336026336026,“任敏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母亲程慕涵390万元。10:28:57,“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转入证券账户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可用资金为410万元。10:35336044,“任敏源”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的价格申请了513600股“观复股份”。10:36336004,“任民元”证券账户每股4元,认购“观复股份”512400股。上述申报共申报股份102.6万股,金额409.8864万元。截至当日收盘,交易量为539,515股(本期未发生退股),交易金额为2,158,328.09元。2018年9月3日,任敏源出售了上述购买的全部“观复股份”,出售金额为1578803.13元,累计亏损555246.78元。

3。“仁民元”证券账户

仁民元控制“仁民元”证券账户交易情况2016年12月28日(开户日期)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单笔委托最高金额为22,000股,单笔购买最高金额为228,420.00元,“观复股份”在上述期间从未交易过。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该账户未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18年6月1日停牌,该账户仅持有一股观复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信息描述、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内幕信息披露前,闵媛联系了内幕人士周Moufeng,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任敏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福建省证监局决定:

对任敏源处以50万元罚款。

4。刘长江知道内幕信息

刘长江持有上海上港90%的股份,是上海上港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和施慕华在上海会面,讨论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事宜。会谈中,刘长江批准了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计划。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两三天内(从2018年6月1日起约一周,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周谋峰将告知刘长江与林氏家族达成的口头合作框架,即观复股份收购上海上港。通过上述事宜,刘长江参与了观复对上海上港100%股权的收购,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获悉内幕消息。

5。刘长江“观复股票”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巧合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他的微信给周慕枫发了一条短信,但后来撤销了(短信的撤销记录保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刘长江问周慕枫“是”。周慕枫回答“不要在微信上发送”和“是”,并向刘长江发出了声音。声音的内容是“不要说太多,不要说太多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说太多,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答说“明白”。1:15:09,刘长江控制了“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行和证券转账200万元。1:753360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行和证券转账转移资金150万元。上述两笔转账已转账350万元。1433600433604336043360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的亏损出售了8万股唯一的“中国铁路工业”股票。佣金为14:05336023,金额为871700元,累计亏损75000元。目前,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46.26元。1433602336028,“刘长江”证券账户委托“观复股份”100万股,每股4.05元。截至当日收盘,已交易股份839,284股(本期未退股),交易金额3,399,100.2元。截至2018年6月1日,“观复股票”停牌时,“刘长江”证券账户仅持有一股“观复股票”。根据观复股票恢复交易后第一天(2018年8月30日)每股3.62元的收盘价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观复股票”账面价值为360,892.12元的浮动损失。根据观复股票恢复交易后跌停板首次开盘当日(2018年9月3日)每股2.93元的收盘价,“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观复股票账面损失为939,998.08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信息描述、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刘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年第73条和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年第202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福建省证监局决定:

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观复股份”,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人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知道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内幕交易的单位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2019年第4号(任敏源)

当事人:任敏源,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在雅高

从2017年底到2018年春节前后,观复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包括林木春、林木洪、林木芝、林木昌等4名成员)转移了对观复股份的控制权。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茂华寻找重组方接管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施慕华找到了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网)董事长周慕峰,建议钢网收购林氏家族股份,并将上海钢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铁)合并为观复股份。与此同时,周慕峰和上海寻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钢网)董事长王某建议沟通,将寻钢网合并为观复股份。周慕枫同意了上述计划。之后,石谋华给了林谋昌关于沟通的反馈,林谋昌同意了。周谋峰和刘谋江讨论了观复股份收购上海上港的问题(刘谋江代表周谋峰持有上海上港90%的股份,李谋江代表周谋峰持有上海上港10%的股份)。刘谋江同意了,刘谋江授权周谋峰代表上海上港与观复股份进行谈判。

后来(2018年5月22日之前),石茂华在上海会见了刘茂江,讨论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事宜。刘谋江批准观复收购上海上港。

同时,会议还讨论了该计划的实施步骤,即周moufeng筹集资金收购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与find steel net进行了会谈,后者基本上决定在2018年5月底暂停交易。2018年5月22日,18:36,周Moufeng通过微信告诉任敏源,“与观复的框架协议今天已经签署”。

2018年5月22日后的两三天(从2018年6月1日起约一周,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周谋峰通知刘谋江观复,他愿意购买上海上港。

2018年5月31日,12:58,施慕华通过微信向周慕枫询问上海上港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从1:01开始,周谋峰和刘谋江开始在微信上联系。之后,上海上港通过微信向观复董事会秘书黄茂伦发送了意向书。黄谋伦修改后将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谋昌安排与交易对手签约。林谋昌要求黄谋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日,观复股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声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结合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刘谋江和李谋江持有的上海上港100%股权。

2018年8月30日,观复股票发行《证券法》。

观复股份计划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和发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和莉持有的上海上港100%的股权,这是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行为,属于第《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条第67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买决定”。根据《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条第75款第(2)项“第六十七条第(2)项所列重大事件”的规定,属于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最迟将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形成,并将于2018年6月1日公布。周慕枫了解内幕信息的时间不迟于2018年5月22日。

2。任敏源与知情人士周谋峰的接触符合“观复股份”的交易

2018年5月31日,9:53,周Moufeng通过微信与任敏源通话25秒。10:2200336015,“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账10万元。10336026336026,“任敏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母亲程慕涵390万元。10:28:57,“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转入证券账户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可用资金为410万元。10:35336044,“任民元”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的价格申请了513600股“观复股份”。10:36336004,“任民元”证券账户每股4元,认购“观复股份”512400股。上述申报共申报股份102.6万股,金额409.8864万元。截至当日收盘,交易量为539,515股(本期未发生退股),交易金额为2,158,328.09元。2018年9月3日,任敏源出售了上述购买的全部“观复股份”,出售金额为1578803.13元,累计亏损555246.78元。

3。“仁民元”证券账户

仁民元控制“仁民元”证券账户交易情况2016年12月28日(开户日期)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单笔委托最高金额为22,000股,单笔购买最高金额为228,420.00元,“观复股份”在上述期间从未交易过。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该账户未进行股票交易。截至2018年6月1日停牌,该账户仅持有一股观复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信息描述、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内幕信息披露前,闵媛联系了内幕人士周Moufeng,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任敏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行为。

任敏源在陈述、辩护材料和听证会上提出以下论点:

1。行政处罚金额过高,且其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原因:购买“观复股票”后,客观上并没有影响股价,而是在股价持续下跌的基础上卖出。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实。

2。未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3。根据他在微信上两次联系周慕枫的事实,这被认为构成内幕交易,这是一种程序性违规。原因:首先,上面提到的两个函件都是由周慕枫发起的。没有与周慕枫联系的主观意图。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其次,他与周慕枫的领导和员工的关系是,每天都有电话,所以不认为这些语音电话是非法的,以获取内部信息。三是此次交易的结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获利的基本特征。第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周小川泄露了内部信息,那么对他进行行政处罚是推定的和自由的。

经过审查,福建证监局认为:

1。对任敏源的处罚范围是合理的。《证券法》充分考虑了任敏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处罚过重的原则,酌情处以50万元罚款。

2。在内幕消息敏感时期,任敏源在微信上联系了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周Moufeng。他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部信息高度一致。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任敏源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3.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任敏源构成内幕交易。首先,任敏源与内幕人士周慕枫的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一致。本案例内部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2日,18:36,周Moufeng通过微信告诉任敏源“与观复的框架协议今天已经签署”,周Moufeng和任敏源在调查阶段都承认“与观复的框架协议今天已经签署”是指观复股份收购上海上港。第二,任敏源与内幕人士周谋峰的接触时间与他交易观复股票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8年5月31日,9:53,周Moufeng通过微信与任敏源通话25秒。10:2200336015,“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向证券账户转账10万元。10336026336026,“任敏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收到母亲程慕涵转账390万元。10:28:57,“仁民元”招商银行账户(尾号5328)转入证券账户400万元,此时证券账户可用资金为410万元。10:35336044,“任民元”证券账户以每股3.99元的价格申请513600股“观复股份”;103360336004,“任民元”证券账户申请“观复股份”512400股,每股4元,上述申请购买金额为4098864元,实际交易金额为2158328.09元。第三,任敏源无法对其交易异常做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在调查阶段,任敏源表示,他购买“观复股份”的动机是了解观复股份和上海上港股份的合作,并推测“观复股份”股价会上涨。此外,任敏源在听证会上表示,他2018年5月的税后月收入约为2万至3万元。他在2018年5月31日借钱购买“观复股票”的原因是“一场意外,他一想到就买了”。显然,他对借入390万元购买“观复股票”的解释缺乏足够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福建证监局不会接受任敏源的陈述和辩护。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福建省证监局决定:

对任敏源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0101890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2019]第3号(刘长江)

当事人:刘长江,男,1981年6月1日出生,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刘长江观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复股份,股票代码002102)的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刘长江党内存在以下非法事实:

1。内部信息的形成和披露

从2017年底到2017年前后

2018年5月11日,林氏家族口头委托石茂华寻找重组方接管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通过重组盘活公司资产。施慕华找到了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网)董事长周慕峰,建议钢网收购林氏家族股份,并将上海钢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铁)合并为观复股份。与此同时,周慕峰和上海寻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钢网)董事长王某建议沟通,将寻钢网合并为观复股份。周慕枫同意了上述计划。之后,石谋华给了林谋昌关于沟通的反馈,林谋昌同意了。周慕峰和刘长江讨论收购上海上港(刘长江代表周慕峰持有上海上港90%的股份,李慕江代表周慕峰持有上海上港10%的股份)。刘长江同意,刘长江授权周慕枫代表上海上港与观复谈判。

后来(2018年5月22日之前),施慕华在上海与刘长江会面,讨论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事宜。刘长江批准观复收购上海上港。

同时,会议还讨论了该计划的实施步骤,即周moufeng筹集资金收购林氏家族持有的“观复股份”,并与find steel net进行了会谈,后者基本上决定在2018年5月底暂停交易。

2018年5月22日后的两三天(从2018年6月1日起约一周,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周Moufeng告诉刘长江观复,愿意收购上海上港。

2018年5月31日,12:58,施慕华通过微信向周慕枫询问上海上港的“公司介绍”,并确认了相关财务数据。自1:01年以来,周慕枫一直在微信上与刘长江联系。之后,上海上港通过微信向观复董事会秘书黄茂伦发送了意向书。黄谋伦修改后将意向书发回,并通知林谋昌安排与交易对手签约。林谋昌要求黄华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日,观复股份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声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与发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长江和李谋江持有的上海上港100%股权。

2018年8月30日,观复股票发行《证券法》。

观复股份计划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购买和发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刘长江和李茂江持有的上海上港100%股权,这是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行为,属于《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买决策”。根据《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条第75款第(2)项“第六十七条第(2)项所列重大事件”的规定,属于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最迟将于2018年5月22日开始形成,并将于2018年6月1日公布。

2。刘长江知道内幕信息

刘长江持有上海上港90%的股份,是上海上港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5月22日之前,刘长江和施慕华在上海会面,讨论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事宜。会谈中,刘长江批准了观复收购上海上港的计划。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两三天内(从2018年6月1日起约一周,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周谋峰将告知刘长江与林氏家族达成的口头合作框架,即观复股份收购上海上港。通过上述事宜,刘长江参与了观复对上海上港100%股权的收购,并于2018年5月30日前获悉内幕消息。

3。刘长江“观复股票”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巧合

2018年5月31日,13:01,刘长江通过他的微信给周慕枫发了一条短信,但后来撤销了(短信的撤销记录保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刘长江问周慕枫“是”。周慕枫回答“不要在微信上发送”和“是”,并向刘长江发出了声音。声音的内容是“不要说太多,不要说太多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说太多,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答说“明白”。1:15:09,刘长江控制了“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行和证券转账200万元。1:75336016,“刘长江”证券账户通过银行和证券转账转移资金150万元。上述两笔转账已转账350万元。143360043360433604336043,“刘长江”证券账户以每股10.91元的亏损出售了8万股唯一的“中国铁路工业”股票。佣金为14:05336023,金额为871700元,累计亏损75000元。目前,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为4,425,046.26元。1433602336028,“刘长江”证券账户委托“观复股份”100万股,每股4.05元。截至当日收盘,已交易股份839,284股(本期未退股),交易金额3,399,100.2元。截至2018年6月1日,“观复股票”停牌时,“刘长江”证券账户仅持有一股“观复股票”。根据观复股票恢复交易后第一天(2018年8月30日)每股3.62元的收盘价计算,“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观复股票”账面价值为360,892.12元的浮动损失。根据观复股票恢复交易后跌停板首次开盘当日(2018年9月3日)每股2.93元的收盘价,“刘长江”证券账户持有的观复股票账面损失为939,998.08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人员的查询笔录、相关公告、交易记录、相关信息描述、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刘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年第73条和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年第202条规定的行为。

刘长江在陈述和辩护材料以及听证会上提出了以下论点:

1。由于法律意识薄弱,他进行了内幕交易,但考虑到他的违法行为很轻微,危害性也很小,他恳请从轻或免予处罚。原因:首先,他没有从内幕交易中获得非法收入,但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其次,该案涉及的内幕信息尚未兑现。在观复股票宣布暂停交易后不久,它还宣布终止交易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第三,它是初犯,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2。调查人员检索到的两个交易知识产权地址不是来自他们的单位和家庭。他们的家人或司机可能用手机交易“观复股票”。

经过审查,福建证监局认为:

1。对刘长江的惩罚范围是合理的。作为上海上港的大股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刘长江直接参与了观复股份对上海上港的收购。然而,他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买卖“观复股票”,购买量相对较大。对他处以60万元罚款,这符合过度处罚的原则。此外,虽然刘长江能够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但配合调查是当事人依法履行的义务,不属于《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刘长江控制“刘长江”证券账户买卖“观复股票”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阶段,刘长江承认,他的证券账户是他自己用手机订购的,可以准确地说出证券账户的交易历史,并在现场演示登录他的证券账户。此外,根据获得的有关银行交易数据和刘长江的审讯记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010189080000162,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和福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