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1月2日,山西证监局披露了对赵星和龙超按比例持有大头股票和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处罚决定。
经调查,赵兴隆有以下违法事实:
1。赵兴龙实际上控制着“郭某”、“王某”和“傅某军”账户交易“石头股份”。
赵兴龙计划收购太原石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股份),并同意通过三个账户收购石头股份的8.3%。赵兴龙安排开立“郭某”、“王某”和“傅某军”三个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营业部开立。赵兴龙安排筹集资金并转入上述三个账户,因此赵兴龙实际上控制了“郭某”、“王某”和“傅某军”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并共同计算了账户组持有的“大头股份”。赵兴隆安排账户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级市场购买石头8.3%的股份。
二。赵龙行超比例持股未能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的义务
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的4个交易日内购买了大量“石头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 31: 34,账户组持有11,487,158股“石头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此后,账户组继续购买“狮子头股票”。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从11,487,158股增至19,096,858股,持股比例从4.99%增至8.3%。截至2017年5月31日10: 31: 40,账户组购买的“狮子头股票”数量首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持有11,510,758股“狮子头股票”。
当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截至证监局调查之日,赵兴隆尚未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
3。赵兴龙在有限转让期内买卖股份。
账户组持有的“石头股份”累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赵兴隆继续购买“石头股份”758.61万股,购买金额为13274.7046万元。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共持有19,096,858股“大头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3%。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账户组共卖出9,796,800股“狮子头”,卖出金额为174,766,448元。其余股份于2018年4月被该证券公司关闭。
账户组累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后,赵兴隆在有限转让期内继续买卖“石头股份”。
以上事实有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资料、转账记录、贷款合同、相关方查询笔录等足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赵兴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第1款和第3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和第204条所述的行为。
听证会上提出的当事人代理人:第一,赵兴隆没有直接参与收购石头股份的具体谈判和操作,也没有具体操作股份交易。第二,这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获得石头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但由于后期失败,被迫交易并清算相关账户8.3%的股份,造成巨大损失。第三,赵兴龙的财务状况很困难。他也包括在违背诺言的人的名单中。处罚金额太大,无法履行。
经山西证监局审查,双方的论点无效,不予受理。原因如下:第一,交易的目的、是否参与收购的具体谈判和操作、收购是否完成以及是否具体操作账户交易并不影响赵兴隆对其实际控制“郭某”、“王某”和“傅默”三个证券账户这一事实的认定
2.赵兴、龙超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的,处以50万元罚款;赵兴在限定转让期内买卖股票的,处以2150万元罚款,罚款总额为2200万元。
(责任编辑:马·先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