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案网络运营商主导地位的新确定

2020-01-03 15:1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次周程程主编陈旭

1月2日在市场监督总局网站上发布信息,征求市场监督总局起草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众意见。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生效,已生效11年多。它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确定互联网运营商主导市场地位的相关规定。有人指出,“确定互联网运营商的主导市场地位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互联网超大平台利用垄断优势压制中小竞争对手,这可能严重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和隐私权。草案中纳入关于互联网相关问题的原则条款是一个明显的进展。

网络经济促进法律完善

新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刘俊海说,2008年,互联网经济没有像今天这样蓬勃发展,也没有目前存在的一些“野蛮增长”的弊端。当时,反垄断法更多地是针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公共企业,包括电信和其他领域。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本质上是中性的,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刘俊海说,然而,如果被滥用,它可能退化成一个“魔鬼”和一个“天使”,如果使用得当。问题是一些大企业在掌握新技术后很难自律。相反,他们犯了一些营利性行为而不是正义。例如,搜索引擎和视频网站的竞价和排名在用户处理会员资格后仍然播放广告。

刘俊海指出,自从网络经济出现以来,出现了传统反垄断法没有预料到的特殊情况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白马不是马的理论。不能说网络经济滥用其垄断优势,法律也不能控制它。另一方面,网络经济的确很特殊,原有的法律需要改进。因此,新《征求意见稿》应该与时俱进,抓住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他说。

《征求意见稿》当确定运营商在市场中具有主导地位时,除了通常适用的基础之外,还添加了一个条款:“当确定互联网领域的运营商在市场中具有主导地位时,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对此,刘俊海表示,上述因素是网络经济的核心特征和盈利方式。例如,一些互联网平台需要绑定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才能使用,这对用户有锁定效果。

增加“禁止组织达成垄断协议”

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禁止经营者组织和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长期以来,运营商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问题时有发生,也受到监管部门的打击。

例如,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该报告对冰醋酸原料药的垄断进行了调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公司已经达成并实施了提高冰醋酸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同年12月,市场监督总局依法对三家企业进行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83万元。

刘俊海告诉记者,实际上,企业经营者组织和帮助其他企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有时可能表现为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他说,例如,在某个贸易协会

“这种做法没有鼓励竞争的作用,但限制了竞争,限制了中小有竞争力的企业进入市场,甚至压制了其他企业。”刘俊海说,该草案目前正处于公开磋商阶段。他希望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和开放立法的原则,更多地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企业、中小企业、学者等的意见。创造一个包容、包容、诚实、值得信赖的双赢共享的市场竞争生态。

“鼓励竞争、打破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刘俊海说。

(责任编辑: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