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禁超标准冻结上市公司股份

2020-01-03 15:06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张欣

1月2日,最高法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委员兼执行委员会主任孟想说,“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记者《证券日报》注意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了冻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和数量,建立了新的质押股份冻结方式。

据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共分为6部分22篇,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随意查封。《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指出,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的过度扣押和无序扣押。冻结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债权限额内计算拟冻结的股份数量。计算中,每股价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一般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严禁冻结超过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此外,股份已经质押,本案申请执行人不是质权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超过标准的风险等问题,还建立了新的质押股份冻结方法。主要目的是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和解决质押股份超标冻结问题。

二是确保在房价变动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补充了销售程序的适用。其次,在网上拍卖环节,将最大限度地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参与竞标,从而避免财产拍卖。

第三,严格执行违背承诺的清单和限制消费的措施。首先,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两项措施:适用不诚实名单和限制消费。第二,决定采取纪律措施的被处决者可获得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他在宽限期内自愿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将不会采取纪律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重新执行。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处决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可以最小化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