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京报》(记者冯涛、王陈婷)《反垄断法》 11年来首次修订。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从现在起至1月31日,将征求公众意见。针对近年来反垄断领域的新形势,特别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引发的反垄断纠纷,《修订草案》对具体领域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修订草案》通过立法巩固了一些当前的国家实践和政策。立法的逻辑已经得到改善。”北京史飞律师事务所常务合伙人周兆峰今天在北京商报告诉记者。具体而言,《修订草案》提到,国家建立并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和措施。同时,它还明确提到加强竞争政策的基本地位。
例如,《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在确定互联网运营商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时,还应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白热化,以“二分之一”为代表的交易限制也越来越正常,影响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事实上,将于2019年9月正式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定中,已经明确界定了互联网运营商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形。
”这篇文章主要是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虽然配套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上层法律本身没有依据。现在法律很清楚,这使得执法更加合法。然而,本文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在互联网领域实施垄断法的难度,如如何界定网络效应等术语。”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竞争法委员会秘书长魏士林今天在北京商界告诉记者。
周兆峰说:“这个补充根据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然而,该内容是否应添加到《反垄断法》中,以及在总体规划中是否应单独列出特定行业,仍有待讨论。将其纳入指导方针或支持性法规可能更合适。”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如果达成的垄断协议未得到执行,将“50万元以下罚款”改为“5000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也适用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组织和协助。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罚款金额也有所增加,对个人可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这种增长仍然是必要的。例如,在实际操作中,操作者应该报告但不报告就实施集中的情况越来越糟。罚款数额太低,无法引起企业的注意,现在已经恢复到原来的罚款水平。人身惩罚的增加也使法律更具威慑力。”周兆峰相信。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时限的内容,增加了撤销审查决定的具体情况。周兆峰还建议将“自然日”的时限改为“工作日”,例如,具体的60天可进一步改为4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