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此前曾就内幕交易对ST孟狮和董事长进行质询

2020-01-03 14:59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广东证监局决定向广东蒙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氏科技”证券代码:002684)、董事长、董事长兼秘书伦纳德、首席财务官赖启聪发出警告信。

经调查,蒙氏科技存在以下违规现象:

一、重大销售退货信息披露不及时。

蒙氏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出现了一系列销售退货,使目前的营业收入减少了5.632652亿元。这相当于蒙氏科技2017年总营业收入的14.42%,2018年前三季度总营业收入的49.17%,其中从锂电池系统销售收入中扣除4176.25万元,从光伏系统销售收入中扣除7659.31万元,导致本期总营业收入为负,成为本期亏损较大的重要原因。蒙氏科技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第30条。

2。关联交易未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蒙氏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在熙购买车辆,交易金额为100万元。关联交易发生时,蒙氏科技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0和48条的规定。

3。会计没有标准化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计提。2018年12月,蒙氏科技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待处置车辆从固定资产转为库存。当固定资产原值为137,280,051.56元,累计折旧为52,020,675.27元时,转为存货后,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846,578.05元,计入当期损益。这批车分别于2010年至2018年购买,用于租赁给亏损较大的其他单位。前几年分类为固定资产时,未发生减值。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没有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蒙氏科技已为印尼布尔萨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349,381.37元,其中678,918.02元发生在当年。经调查,无明显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蒙氏科技也未采取法律行动等措施追回相关债务人。不符合单项全额或部分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不符合蒙氏科技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4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问题导致蒙氏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

四。为补充流动性而筹集的资金没有及时归还。

2018年1月31日,蒙氏科技董事会批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2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是,截至2019年11月30日,1.2亿元以上的募集资金尚未返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告2012年第44号)第八条的规定。

蒙氏科技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伦纳德和首席财务官赖启聪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上述与蒙氏科技相关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及其他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蒙氏科技、莱纳德和赖启聪发出警告函。

据报道,2019年11月14日后,*圣狮的股价已经上涨了九次,累计涨幅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未通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披露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财产的重大决策;(三)公司签订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发生重大赔偿责任;(五)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或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主管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和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依法质押、冻结、拍卖、委托、设立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的;(十六)主营或全部业务停滞不前;(十七)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和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十九)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十)因以前披露的信息有误、未按要求披露或记录不实,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关联公司名单及其关系描述。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投票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方关系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其改正;(2)监督会谈;(三)发出警告函;(四)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对外公布的;(五)被认定为不适当的候选人;(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督办法决定

[2019]第128号

关于向广东蒙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警示函办法的决定

二.关联交易未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蒙氏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实际控制人陈在熙购买车辆,交易金额100万元。贵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0和48条的规定。

3。会计没有标准化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计提。2018年12月,蒙氏科技全资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待处置车辆从固定资产转为库存。当固定资产原值为137,280,051.56元,累计折旧为52,020,675.27元时,转为存货后,一次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1,846,578.05元,计入当期损益。这批车分别于2010年至2018年购买,用于租赁给亏损较大的其他单位。前几年分类为固定资产时,未发生减值。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没有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蒙氏科技已全额计提印尼布尔萨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49,381.37元,其中678,918.02元发生在同一年。经调查,无明显证据表明相关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且公司未采取法律行动及其他措施收回相关债务人,不完全或部分符合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条件,不符合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政策。上述情况不符合《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第40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

上述会计问题导致蒙氏科技2018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

四。为补充流动性而筹集的资金没有及时归还。

2018年1月31日,蒙氏科技董事会批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同意公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1.2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但是,截至2019年11月30日,1.2亿元以上的募集资金尚未返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告2012年第44号)第八条的规定。

蒙氏科技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伦纳德和首席财务官赖启聪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3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上述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及其他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您发出警告函。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财务会计、关联交易和筹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公司整改报告和内部责任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