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猛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生效。
对外商投资实行预准入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年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在负面清单禁止的地区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了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确保外资进入负面清单上的规定得到执行呢?
上海立信财经学院保税区研究所副所长肖本华在接受记者《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配套法规,详细规定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机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机制等。确保在工作之前、期间和之后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否定清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主任潘和林(Pan Helin)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背后的法律基础是“法律可以不受禁止地实施”。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但清单所列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除外。
具体而言,《实施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其中,第33条规定上述《外商投资法》“符合否定列表中规定的条件”。
此外,第《实施条例》条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为拟投资负面清单所列地区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办理许可、企业登记等相关事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的地区投资,或其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特别限制性准入控制措施,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第36条的规定处理。
据了解,《外商投资法》第36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地区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国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特殊限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法律责任。
“新版负面清单要求‘出版物的印刷必须由中国控制’和‘除特殊用途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中国在整车制造中的份额不得低于50%’。这些制造业领域显然限制了外资份额的比例。如果外国投资者今后申请准入时未能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申请准入。除了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限制外,相关主管部门还将对准入后负面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的监督检查。如果准入后的投资流向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区域或违反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有权要求有关企业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置股份和资产等,直至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恢复。换句话说,无论准入前还是准入后,外商投资都必须符合负面清单中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要求,否则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关必要措施。”潘和林进一步解释道。
几天前,司法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