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峰收购失败3人内幕交易现代农业集团二部主任泄密

2020-01-02 12: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1月2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9〕16号、证监发〔2019〕17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已对陈良峰、方心虎、刘晶在湖南新五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五峰”)的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判。SH)。调查和审判现已完成。

2017年5月,为解决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新五峰控股股东)100%股权转让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引发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峰同行之间的竞争问题, 湖南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计划将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合并为新五峰,做大做强,做好新五峰的优化工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召开扩大会议,由徐某董事长主持。与会者包括牟阳生、张谋权等。他们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纳入新五峰,以解决新五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7月7日,现代农业集团与相关方多次讨论研究了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具体方案。2017年7月7日,新五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7月10日,新五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该公司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这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的股票从7月10日起停牌。

综上所述,新五峰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属于《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慕升是知情人。

经调查,陈良峰有以下违法事实:

何茂林和陈良峰结婚并同居。知情人何茂林和杨慕生是党校的同学。在内幕消息敏感时期,他们有12个电话联系人。陈良峰与他人的微信聊天显示,他知道新五峰的暂停信息。

“陈良峰”账户于2010年2月11日开立,实际上由自己控制和决定。2017年7月6日至7日,该账户共购买“新五峰”股份74,500股,购买金额481,3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外,“陈良峰”账户卖出了“新五峰”全部74,500股,销售额371,800元,实际亏损113,300元。陈良峰的账户用陈良峰家人的11万元和朋友的37万元买了新五峰。

“陈良峰”账户在资金发生变化、内幕信息公开的时候买入了“新五峰”股票,这与她的丈夫何茂林和内幕人士杨慕生是一致的。“陈良峰”账户自开设以来首次交易“新五峰”股票,资金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良峰不能为上述异常交易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陈良峰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省证监局决定对陈良峰处以5万元罚款。

经过调查,方鑫湖和刘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鑫湖和刘晶是夫妻,住在一起。方心虎是内幕人士杨慕生的朋友,杨慕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打了50个电话。

“刘晶”账户于2016年8月25日在ope开立

“刘晶”账户资金的变化和“新五峰”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披露高度一致。“刘晶”账户自开设账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峰”股票。资金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方心虎和刘晶无法对上述异常交易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方心虎和刘晶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广东省证监局决定没收方鑫湖和刘晶的违法所得953.73元,并处3万元罚款。

湖南新五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与香港五峰线有限公司、澳门南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联合成立的股份制公司。2004年5月25日,公司以每股9.20元的发行价格发行了3500万股面值为1.00元的a股。这些股票于2004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600975。截至2019年9月30日,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0.95%的股份。此外,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并直接持有新五峰2.89%的股份。

湖南天心畜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日。2009年12月5日,“湖南天心畜牧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19日,公司名称由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最大股东,持股85.02%。

经过调查,知情人杨慕生是现代农业集团的董事杨宏生。

2017年10月12日,新五峰发布《新五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10月26日,新五峰发布了该报告的修订版。2018年3月14日,新五峰再次发布报告修订版,声明截至本次交易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天心种业全体股东权益评估值为71498.61万元。评估基准日结束后,天心种子公司向上年未分配利润支付现金股利2640万元。扣除现金股利和现代农业集团享有的200万元国有独资资本公积后,本次交易目标公司100%股权价值6865.8万元。因此,本次交易中目标资产的交易对价为目标公司98.1317%的股权和现代农业集团享有的200万元国有独资资本公积,即67,575,838.3万元。此次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为每股5.87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

2018年3月28日,新五峰发行《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声明鉴于生猪产业在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相关交易过程中的周期性波动,交易主体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的业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市场稳定,经与交易对手友好协商,决定终止资产重组,收回相关申请文件。经申请,新五峰股份将于2017年10月26日恢复交易。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该重大事件的中期报告,并发布公告,说明该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下列中国保监会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或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75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是内幕信息。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红或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5)公司主要业务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计划;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人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内幕交易的单位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2019]第16号

当事人:陈良峰,女,1954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良峰涉嫌湖南新五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峰)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应陈良峰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良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陈良峰有以下违法事实:

1。内部信息的形成与披露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棉a)转让100%股权后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峰之间的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徐某主席主持了会议。与会者包括牟阳生、张谋权等。出席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纳入新五峰,以解决新五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多次安排人员与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讨论研究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具体方案。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将粮油集团100%股权转让给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峰发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宣布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免费将新五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的100%股权转让给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小组工作(拓展)会议。杨慕升等人出席了会议。张谋权等人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峰的重组,并决定将天心种业纳入新五峰。

2017年6月27日,新五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询价的方式,讨论任命中介机构实施新五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峰、天心种业、招商局证券、奇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计划,初步确定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机及其他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盘后,新五峰董事长邱先生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

2017年7月10日,新五峰发行《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这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的股票从7月10日起停牌。

综上所述,新五峰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属于《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慕升是知情人。

2。陈良峰的内幕交易“新五峰”

(1)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

何茂林和陈良峰是夫妻,住在一起。知情人何茂林和杨慕生是党校的同学。在内幕消息敏感时期,他们有12个电话联系人。陈良峰与他人的微信聊天显示,他知道新五峰的暂停信息。

(2)“陈良峰”账户交易

“陈良峰”账户于2010年2月11日开立,实际上由自己控制和决定。2017年7月6日至7日,该账户购买了“新五峰”74,500股,购买总额为481,270.00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外,“陈良峰”账户将出售“新五峰”全部74,500股,出售金额371,757元,实际亏损110,328.33元。(3)营运资金

“陈良峰”账户主要从陈良峰的家庭资金11万元和朋友贷款37万元购买“新五峰”。

(4)陈良峰买卖“新五峰”的异常交易特征

“陈良峰”账户买入“新五峰”股票的时间和资金变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披露的时间高度一致,这与他的丈夫何茂林和内幕人士杨慕生的接触是一致的。“陈良峰”账户自开设以来首次交易“新五峰”股票,资金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良峰不能为上述异常交易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由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的谈话记录等证明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陈良峰知道内幕信息并通过它进行交易。首先,陈良峰知道“新五峰”消息的来源应该是方慕虎,而不是杨慕胜。陈良峰、何茂林、方茂虎和李某的笔录都可以证明这一点。陈良峰购买“新五峰”是一笔他认为值得购买的交易。其次,基于何茂林和陈良峰是夫妻,何茂林和杨慕生是党校同学,2017年7月共打了12个电话,发现陈良峰知道内幕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陈良峰的账户资金没有异常特征。首先,陈良峰的账户资金不是借来买“新五峰”的。第二,陈良峰购买“新五峰”是一种正常的股票交易活动,没有突然的资金转移或借款购买。第三,“新五峰”股价下跌时,陈良峰亏本出售,没有盈利。如果你在获得内部信息后购买“新五峰”,你就不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陈良峰的审讯记录不完整。

总而言之,有关方面要求不对他施加行政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

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良峰买卖“新五峰”构成内幕交易。首先,陈良峰得知新五峰重组的消息来自方舟子的一个湖,这一事实不能排除陈良峰同时从其他人那里得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杨慕升与何慕林就他朋友和孩子的上学问题进行了沟通,这不能排除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其次,陈良峰基于个人研究和投资习惯对买入“新五峰”的解释缺乏相关证据,不足以解释其交易“新五峰”的异常。第三,陈良峰与他人的微信聊天显示,他知道与“新五峰”相关的暂停信息。第四,陈良峰的配偶何茂林(He Moulin)在敏感时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电话联系。他自己参与的股票交易案件中,账户资金的变化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披露过程高度一致,并出现了第一次“新五峰”交易和资金的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内幕交易推定条件。

第二,陈良峰的营运基金不正常。首先,陈良峰的部分交易资金属于他人贷款。第二,陈良峰收到他人转让给他的37万购房贷款后,于当日将其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购买“新五峰”。资金的突然转移具有明显的特点。此外,将37万套购房贷款全部用于投资风险较高的股票交易,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第三,交易是否有利可图不是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也不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第三,当事人的讯问记录合法有效。我局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相关的查询程序和备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我局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记录与认定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双方没有否认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供任何可能推翻审讯记录内容的证据。

综上所述,何茂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联系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配偶陈良峰的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一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陈良峰的交易“新五峰”构成内幕交易。我局对陈良峰的抗辩除了“借钱买”新五峰外,不予受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良峰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将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当事人:方心虎,男,1967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

方:刘晶,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根据《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另一方新会、刘晶对湖南新五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峰)的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应双方当事人方心虎和刘晶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方心虎和刘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过调查,在方鑫湖和刘晶发现了以下非法事实:

1。内部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本公司为新五峰控股股东)的转让问题,其100%股权已转让给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由于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峰的竞争,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已开始计划将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公司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合并为新五峰,使其做大做强,做好新五峰的优化工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徐某主席主持了会议。与会者包括牟阳生、张某全等。出席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纳入新五峰,以解决新五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多次安排人员与相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讨论研究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具体方案。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将粮油集团100%股权转让给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峰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法》,宣布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免费将新五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的100%股权转让给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小组工作(拓展)会议。杨慕升等人出席了会议。张谋权等人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峰的重组,并决定将天心种业纳入新五峰。

2017年6月27日,新五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询价的方式,讨论任命中介机构实施新五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峰、天心种业、招商局证券、奇源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计划,初步确定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机及其他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盘后,新五峰董事长邱先生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

2017年7月10日,新五峰发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这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的股票从7月10日起停牌。

综上所述,新五峰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属于《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第67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慕升是知情人。

2。方心虎与刘晶内幕交易“新五峰”

(1)方心虎与刘金

“刘晶”账户中购买的“新五峰”资金主要来自方心虎和刘晶家族的共同财产。

(4)“刘晶”账户交易“新五峰”的异常交易特征

“刘晶”账户资金变更和交易“新五峰”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更和披露过程高度一致。“刘晶”账户自开设账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峰”股票。资金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方心虎和刘晶不能为上述异常交易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由相关公告、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沟通记录、银行和证券账户数据及其他足以证实的证据证明。

方心虎和刘晶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

听证会上,方心虎、刘晶代表提出如下论点: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致远是知情人。

2。新五峰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不准确。

3。方心虎和刘晶了解到,新五峰重组的消息不是来自杨慕升,而是来自李某,他不是知情人。

4。杨慕升没有被调查,也没有被询问关于方心虎和刘晶的情况,调查程序严重不足。

总而言之,有关方面要求不对他施加行政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

首先,根据杨的自认、他人供词及相关手机短信等证据,杨参与新五峰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天心种业资产的计划,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他是知情人。

二、新五峰以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天心种业资产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小组召开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合并到新五峰,这是内幕信息形成的时候。同年7月10日,新五峰公布《证券法》为内部信息披露时间。因此,确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没有错。在这种情况下,新五峰收购天心种业资产的具体方式不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

第三,房新湖和刘晶的关联交易构成内幕交易。首先,方心虎和刘晶得知新五峰重组的消息来自李某这一事实并不排除方心虎和刘晶同时从他人那里得知内幕消息的可能性。其次,在敏感时期,方心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电话联系。本案涉及的“刘晶”账户交易股份,账户资金的变化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高度一致。第一次交易的是“新五峰”,只有股票和资金的突然转移。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内幕交易推定条件。

第四,我局已经调查并取得了杨的证据,并取得了他与方心虎的沟通记录。没有必要再问杨关于方心虎的事情。此外,杨毅升是否被发现泄露内幕信息,与发现方心虎和刘晶从事内幕交易并进行处罚没有直接关系。

综上所述,方心虎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联系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晶”账户中的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一致,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存在,构成内幕交易。我局驳回了方心虎和刘晶的论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编辑:徐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