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2日电-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显示,经调查,新达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洲”,000571。SZ)有以下非法事实:
一、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ST大陆2019年4月29日《2018年年度报告》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和《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披露,公司最大股东深圳上衡童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衡童贯”)的实际控制人陈杨侑实际控制的黑龙江衡阳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牛业”)于2018年从上海衡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阳”)和宁波累计出资6.55亿元在此期间,返还了1.76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79亿元(不含资金占用费),期末余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41%。
*ST大陆披露的上述公告还显示,2017年10月,公司与深圳市钱海惠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保理合同和收款账户确认函。收款账户确认函指定收款人为上海童贯。上恒童贯于2017年11月13日和2018年1月5日共收到贷款3000万元,并直接支付给与陈杨侑为董事的关联方黑龙江衡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农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4.12亿元,期末余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
二、向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ST洲透露《2018年年度报告》 《董事会专项说明》 《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显示,童贯商城向自然人蔡来银借了两笔贷款,总额为7000万元。公司为尚亨童贯贷款给蔡来银提供担保,但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构成非法担保。上述非法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1%。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大陆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时附有一份不能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别指示,构成审计报告的不能发表意见的事项包括公司对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行为的担保以及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大量公司资金。
赵徐红当时是*ST洲副董事长兼董事,李磊当时是公司董事,孙鲁宁是公司现任董事,孟昭生、徐佳丽、周青杰是公司独立董事,齐方俊当时是公司监事会主席兼监事, 当时汪洋是公司监事会主席兼监事,陈昌梅是公司监事,李志、丁郭俊是公司副总裁,未能履行勤勉义务。 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2、3.1.5、1.4、2.2、3.1.5条的相关规定;任春雨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深交所第1.4、2.2、3.1.5、3.2.2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条、第1.4、2.2、3.1.5和3.2.2条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希望*ST洲和12方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证券法》规定,勤勉尽责,防范此类事件。
据记者调查,*圣大陆成立于1992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8.14亿元。它于1994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陈杨侑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尚恒童贯为最大股东,持股8948.17万股,占10.99%。
方赵徐红于2002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日担任*ST大陆第五任主席,于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12月24日担任副主席。自2017年9月29日以来,他
深交所《公司法》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和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交所《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陈述并说明理由。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做出承诺:
(1)遵守和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忠诚勤勉的义务;
(二)遵守和督促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四)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承诺。
监事还应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他们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经营或财务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及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方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陈述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做出承诺:
(1)遵守和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诚和勤奋的职责;
(二)遵守和督促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督促上市公司遵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四)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承诺。
监事还应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他们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经营或财务事项。
深交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信息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承诺;知悉公司已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并如实向本所报告。
(8) 《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公司法》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信息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署;
(4)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性负责,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披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积极核实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的所有查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上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承诺;知悉公司已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予以提醒,并如实向本所报告。
(8)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新大洲控股有限公司相关方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9号
赵徐红、孙鲁宁、李雷、孟昭生、徐佳丽、周青杰、齐方俊、汪洋、陈昌梅、李智、丁郭俊、任春雨:
经调查,新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洲或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
1。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公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2018年年度报告》)和《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专项说明》(信交会报[2019)第ZA13288号占用的非经营性资金。以下简称《董事会专项说明》)显示,公司最大股东深圳上衡童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衡童贯)实际控制人陈杨侑实际控制的黑龙江衡阳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牛业),2018年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阳)和宁波衡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衡阳)累计出资6.546233亿元期间,返还人民币1.755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4.97133亿元(不含资金占用费),期末余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41%。
本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审计报告专项说明》 《2018年年度报告》还显示,2017年10月,本公司与深圳前海慧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收款账户确认函。收款账户确认函指定尚恒童贯为收款人。童贯商城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15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收到2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由一家审计报告不能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发表意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别指示,构成审计报告的不能发表意见的事项包括公司对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行为的担保以及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大量公司资金。
赵徐红当时是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李磊当时是公司董事,孙鲁宁当时是公司董事,孟昭生、徐佳丽、周青杰是公司独立董事,齐方俊当时是公司监事会主席兼监事,汪洋目前是公司监事会主席兼监事,陈昌梅是公司监事,李志、丁郭俊当时是公司副总裁,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交易所《董事会专项说明》第1.4、2.2、3.1.5、1.4、2.2、3.1.5条的相关规定;任春雨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第1.4、2.2、3.1.5、3.2.2和《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条、第1.4、2.2、3.1.5和3.2.2条的相关规定。
我们希望你能吸取教训,严格遵守《201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专项说明》等法律法规。和《审计报告专项说明》的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您的义务,并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这是通知
深交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30日
(编辑:孙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