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12月27日电-昨天晚上,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600399 ST福州钢铁)宣布已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公告显示,ST福州钢铁因涉嫌非法信息披露于2018年3月2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发〔2019〕87号);2019年12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发〔2019〕24号)。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抚顺特钢2010-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最终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录;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有虚假记录;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最终固定资产余额中存在虚假记录;2014-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录;2010-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要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有虚假记载。
赵明远,时任董事长,知晓、组织、策划并做出财务欺诈决策,未能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虚假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作为当时的董事会主席,董事知道财务欺诈并作出决策,未能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作为当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棋知道并决定了财务欺诈,但未能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作为当时的总经理,单志强意识到并组织、策划和做出了有关财务欺诈的决策,没有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作为当时的总经理,张笑君知道并做出了有关金融欺诈的决策,并且没有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作为当时的首席财务官,王勇参与、组织和策划了财务欺诈,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作为当时的首席财务官和董事,姜晨宝意识到并参与了财务欺诈,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并确认了涉案的定期报告,对抚顺特钢的非法信息披露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号(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班昭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入市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不入市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董事孙棋、张笑君实行终身市场准入禁令,对姜晨宝实行十年市场准入禁令。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棋、张笑君、王勇和姜晨宝分别被警告和罚款30万元。邵富群、王朝义、高闫冰、董东学、魏守忠、张宇春、赵明瑞、孔德胜、宋城、刘田真、孙郭利、崔红、单永利、王洪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强、唐莉和李刚分别被警告和罚款10万元。徐青香、赵振江、张鹏、李茂当、程颐桂、邵万军、刘燕文、张悦、吴春友、赵阎志、李颜夕、高彦、姚殿丽、赵广晨和全日春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中国长虹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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