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豪基金前实际控制人冰夷下令纠正万达信息

2019-12-27 15: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12月27日电-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对万达信息有限公司及三名相关人员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万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300168)采取了整改措施。深圳)和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冰夷。该公司已采取措施向万达信息集团董事会前秘书张凌青和前首席财务官卞石军发出警告信。已对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采取纠正措施。

经过调查,万达信息存在以下问题:

1。万达信息的原控股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非经营目的,万达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关联方的非经营资金。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万豪转移人民币5.4亿元,向万豪投资伙伴转移人民币2.035亿元。转移资金总额7.345亿元,收回1.63亿元,剩余5.80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29号)(证监会公告编号。经中国证监会公告[2003]56号修订。[[2017]16)。万达信息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9年8月23日才披露万豪非营运资金的占用情况。万达信息也没有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此事,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告第《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2016]33号)。

2。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该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没有反映万豪对非营运基金的投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也减少了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减少1.7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4.105亿元,短期贷款减少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扣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现金5.805亿元,增加偿债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少付4.105亿元,多付5.805亿元用于偿还债务,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少付1.7亿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万达信息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纠正上述事项。

万达信息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条第一款。

经调查,万豪投资作为万达信息的原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1。万豪投资出于非经营目的占用万达信息基金,未能按照要求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共向贵公司转账5.4亿元,向万豪投资伙伴转账2.035亿元。万达信息共向万豪投资和万豪投资伙伴转移7.345亿元,收回1.63亿元,余额5.805亿元。

万豪投资作为万达信息的原控股股东,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万达信息资金用于非经营目的(中国证监会公告编号。[发〔2018〕29号)([发〔2003〕56号,经中国证监会公告修订。[[2017]16)。万豪投资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未主动通知万达信息委员会,也未配合万达信息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2。万豪投资未能按时履行承诺。

石冰夷作为万达信息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以及万豪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万豪对万达信息基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同时,石冰夷没有及时向万达信息委员会报告此事,没有按照要求配合万达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万达信息没有按照要求披露万豪投资的非经营性资本占用情况,没有真实准确地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张凌青,万达信息董事会前任秘书,对万达信息未能真实准确披露原控股股东万豪占用的非经营性资本及未能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责。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

万达信息前财务总监卞石军对万达信息未能披露原控股股东万豪占用的非经营性资本,以及未能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条第1款、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万达信息目前受到监管措施的约束,需要予以纠正。万达信息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和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万达信息应增强守法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万达信息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条第59条第1款和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条第6条第1款(公告编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2013]55号),万豪投资现在受到需要纠正的监管措施的约束。万豪投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守法意识,严格履行公开承诺,解决资金非法占用问题。万豪投资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冰夷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改正。石冰夷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规范操作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石冰夷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张凌青发出警告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卞石军发出警告信。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认定为不适当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年第55号)第六条规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如果承诺未能履行或超过期限,我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诚信档案中记录相关信息,并采取监管谈话、秩序公示、秩序纠正、发出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将承诺相关方的主要决策者认定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不适当人选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股东大会批准备选方案之前,我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或决定不批准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和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如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89号)

万达信息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贵公司前控股股东占用贵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且贵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1月至3月,贵公司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转账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伙人转账2.035亿元。转移资金总额7.345亿元,收回1.63亿元,剩余5.80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万豪对贵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投资,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29号)(证监会公告编号。经中国证监会公告[2003]56号修订。[[2017]16)。贵公司截至2019年8月23日未及时履行披露万豪投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贵公司也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6]3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2。贵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是不真实和不准确的。贵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中没有反映万豪对非经营性基金的投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和短期借款也减少了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减少1.7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4.105亿元,短期贷款减少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扣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现金5.805亿元,增加偿债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少付4.105亿元,多付5.805亿元用于偿还债务,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少付1.7亿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更正了上述事项。

贵公司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们现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和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贵公司应加强守法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贵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不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对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1号)

作为万达信息的原控股股东,贵公司将万达信息资金用于非经营目的,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证监会公告[2003年第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年第16号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上述事项时,贵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主动通知万达信息局,也未配合万达信息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贵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承诺。2019年8月23日,贵公司公开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归还占用资金不少于1.5亿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占用资金不少于4亿元,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所有占用资金。但是你们公司没有按时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公告号。证监发[2013]55号),现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贵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守法意识,严格履行公开承诺,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贵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12月18日,2

关于对史一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2号)

石冰夷:

经调查,作为万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前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您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向万达信息前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转账5.4亿元。共有2.03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万豪投资伙伴。转移资金总额7.345亿元,收回1.63亿元,剩余5.805亿元。万豪投资占用万达信息的非经营性基金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条第1款第2项和第70条第2款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证监会公告[2003年第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年第16号修订)。作为万达信息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裁,以及万豪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您主要对上述行为负责。

2。您没有及时向万达信息板报告上述事项,没有配合万达信息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万达信息没有按要求披露万豪投资的非经营性资本占用情况,没有真实准确地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你方改正。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规范操作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12月18日,2

关于对张令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3号)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对卞世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94号)

卞石军:

经调查,作为万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的前财务总监,您对万达信息未能按要求披露万达信息前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本占用情况以及未能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负有责任。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向你们发出警告函。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18日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