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隆科技和前董事长吃警告信披露年报收入确认政策与现实不符

2019-12-27 15:44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广东证监局决定向西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龙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002584)发出警告信,随后是董事长黄伟鹏、总裁黄少群、首席财务官魏尹莹、首席财务官才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12号)等规定,广东省证监局近日派出检查组对西龙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正确

西龙科技2018年报披露,确认该公司劳动收入的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劳动收入实际上是在山东爱克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后确认的。 控股子公司有限公司被客户接受,即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

二。“西龙科技”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将于2018年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回收前一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废渣等原料中的银粉,共节约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的下降是一个偶然事件,生产过程在未来不会继续,但公司没有将这部分损益披露为非营业损益。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3条的规定。

三。溪龙科技全资子公司溪龙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航运公司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发送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的买卖合同,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然而,西龙科技将客户收到货物的时间而非装运时间视为收入确认的时间,导致营业收入的跨期入账。2018年超额收入1341.3万美元,超额利润31.62万美元,2017年缺口收入1341.3万美元,缺口利润31.62万美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的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担任西龙科技时任董事长和总裁,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二、三次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魏尹莹,作为公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述第三次违反公司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作为公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才博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上述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广东省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您发出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

(二)监管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对外公布;

(五)被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关于向黄伟鹏西龙科技有限公司、黄少群、魏尹莹、才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向黄伟鹏西龙科技有限公司、黄少群、魏尹莹、才博

西龙科技有限公司、黄伟鹏、黄少群、魏尹莹、才博发出

警告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12号)等规定,我局近日派出检查组对西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龙科技或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艾娜

一、会计政策披露不正确

西龙科技2018年报披露,确认该公司劳动收入的方法为完工百分比法,但劳动收入实际上是在山东爱克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后确认的。 控股子公司有限公司被客户接受,即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

二。“西龙科技”非经营性损益披露不充分,将于2018年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回收前一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硝酸银母液、废渣等原料中的银粉,共节约约2705万元。硝酸银成本的下降是一个偶然事件,生产过程在未来不会继续,但公司没有将这部分损益披露为非营业损益。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第3条的规定。

三。溪龙科技全资子公司溪龙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航运公司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发送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的买卖合同,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然而,西龙科技将客户收到货物的时间而非装运时间视为收入确认的时间,导致营业收入的跨期入账。2018年超额收入1341.3万美元,超额利润31.62万美元,2017年缺口收入1341.3万美元,缺口利润31.62万美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4条的规定。

三.溪龙科技全资子公司溪龙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航运公司向石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发送化学试剂等商品。根据相关的买卖合同,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然而,西龙科技将客户收到货物的时间而非装运时间视为收入确认的时间,导致营业收入的跨期入账。2018年超额收入1341.3万美元,超额利润31.62万美元,2017年缺口收入1341.3万美元,缺口利润31.62万美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

黄伟鹏、黄少群分别担任西龙科技时任董事长和总裁,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二、三次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魏尹莹,作为公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述第三次违反公司的行为负主要责任。作为公司当时的首席财务官,才博未能按照0103010第3条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上述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0103010第59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您发出警告信。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公司整改报告和内部责任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编辑:韩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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