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财经12月27日讯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江苏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连华讯投资有限公司警示函的行政监督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华讯证券报》:833924)。
经调查,圣华讯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圣华讯分行在通过自身网站和APP推广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未能进行有效的标志管理,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8条。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33条的规定,圣华讯分行现采取发出警告信的行政监督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方面实施记账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法和依据等信息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记录和保留。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法业务、责令暂停新客户、责令处罚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督办法]关于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大连华讯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经调查,贵行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贵行违反2010年3月28日的规定,通过自有网站、APP等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未能在业务推广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标识管理。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33条的规定,现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贵行发出警告函。你行要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操作,加强标志管理,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