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决定,责令成都惠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投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予以纠正。
经调查,惠阳投资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人员没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没有按要求进行标识管理。上述问题反映出惠阳投资的人事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述事实由情况说明、员工名册、相关流程记录、服务协议、检查草案、事实确认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七条关于向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方面实施标志管理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四川省证监局决定对成都惠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以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其改正,并在监督管理措施签署后第二天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七条: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施记账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法和依据等信息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形式记录和保留。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法业务、责令暂停新客户、责令处罚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订购成都惠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决定
成都惠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人员没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没有按要求进行标识管理。上述问题反映出贵公司的人事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上述事实由情况说明、员工名册、相关流程记录、服务协议、检查草案、事实确认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七条关于向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方面实施标志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