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杰将内幕交易当事人处以799万人罚款董事长胡仁昌涉嫌泄密

2019-12-27 15:39 来源:中国网财经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关于浙江常杰直线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内幕交易当事人骆泽林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下简称“常杰传动”证码:6035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骆泽林常杰驱动股票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理。经过调查,发现骆泽林有以下非法事实:

1。内幕信息的形成与披露过程

2015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和新昌县财政局相关人员赴常杰,介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性新兴板块的相关信息。由常杰驱动的董事长胡茂昌询问了从新董事会转移到主板的可能性和时间期限。

2015年12月底,怡昌路开始初步调查和选择船上转让事宜的证券交易商。平安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等证券公司先后访问了怡昌路,并发送了首次公开募股推荐和报价计划。

2016年1月17日,董事长胡茂昌、总经理卢茂建、董事会秘书徐茂峰在新昌县会见兴业证券杨茂超、孙谋,基本确定兴业证券为常杰驱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起人。自2010年怡昌路股份改革以来,会计师和律师一直为公司服务,怡昌路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没有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联系。

1月29日,怡昌路在公司召开首次公开募股中介协调会议。会议讨论并制定了初步的首次公开募股时间表和中介组织之间的分工。

2月16日,兴业证券正式上市。2月23日,董事会秘书徐谋峰与兴业证券的杨谋超等人讨论了第二天对供应商和客户的访问。由于担心外部调查引起的股价波动,该公司于2月24日决定暂停交易。

市场于2月24日收盘后,捷川道宣布公司正在计划近期的重大事宜。由于相关问题的不确定性,公司股份转让自2016年2月25日起暂停。

3月18日,怡昌司机发布了接受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咨询的提示性公告。

捷川道的首次公开募股是一个重大问题。上市成功后,捷川道将从未上市的上市公司转变为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常杰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可以与《证券法》条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动”相比较。在被披露之前,这是内幕消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24日。胡茂昌董事长是知情人。

2。骆泽林内幕交易常杰传动股票

(1)骆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

骆泽林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常杰传动董事长胡茂昌是同一所高中的同学。2016年1月,骆泽林和胡茂昌共接到10个电话,包括1月19日、24日、27日和28日的一个。2016年2月,骆泽林和胡茂昌共录得21个电话,主要是2月6日至13日,共15个电话,2月23日两个电话,2月24日一个电话。

(2)骆泽林交易常杰驱动的股票

“骆泽林”证券账户实际上由骆泽林本人控制和操作。骆泽林在光大证券和安森证券拥有证券账户,两者都购买了怡昌驱动的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骆泽林”证券账户购买了杰ichang Drive股票5.5万股,交易价值为1,614,524.30元。截至调查日,账面利润为399575.70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骆泽林光大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以289,240.42元的交易金额买入10,000股股票。2016年2月3日,5000沙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电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流程等证据证明。

骆泽林和内部人士胡茂昌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曾多次打电话。骆泽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操作自己的账户交易杰ichang驱动的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骆泽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决定:

责令骆泽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99575.70元,并处799151.40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公司证券、披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人持有或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知道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内幕交易的单位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眼神交流显示,文章提到了常杰大道董事长胡茂昌,也就是胡仁昌。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6号

当事人:骆泽林,男,196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骆泽林在浙江怡昌直线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昌传动”)股份的内幕交易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双方在没有要求听证的情况下发表了声明和争论。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过调查,骆泽林有以下非法事实:

1。内幕信息的形成与披露过程

2015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和新昌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前往常杰大道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性新兴板块的相关信息。常杰大道董事长胡茂昌询问从新董事会转移到主板的可能性和时间。

2015年12月底,怡昌路开始初步调查和选择船上转让事宜的证券交易商。平安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等证券公司先后访问了怡昌路,并发送了首次公开募股推荐和报价方案。

2016年1月17日,董事长胡茂昌、总经理卢茂建、董事会秘书徐茂峰在新昌县会见兴业证券杨茂超、孙谋,基本确定兴业证券为常杰驱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起人。自济昌德里股份改革以来,会计师和律师一直为公司服务

2月24日市场收盘后,捷川道宣布公司正在计划近期的重大事宜。由于相关问题的不确定性,本公司股份转让自2016年2月25日起暂停。

3月18日,怡昌司机发布了接受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咨询的提示性公告。

捷川道的首次公开募股是一个重大问题。上市成功后,捷川道将从未上市的上市公司转变为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常杰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可以与《证券法》条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动”相比较。在被披露之前,这是内幕消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24日。胡茂昌董事长是知情人。

2。骆泽林内幕交易常杰传动股票

(1)骆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系

骆泽林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常杰传动董事长胡茂昌是同一所高中的同学。2016年1月,骆泽林和胡茂昌共接到10个电话,包括1月19日、24日、27日和28日的一个。2016年2月,骆泽林和胡茂昌共录得21个电话,主要是2月6日至13日,共15个电话,2月23日两个电话,2月24日一个电话。

(2)骆泽林交易常杰驱动的股票

“骆泽林”证券账户实际上由骆泽林本人控制和操作。骆泽林在光大证券和安森证券拥有证券账户,两者都购买了怡昌驱动的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骆泽林”证券账户购买了杰ichang Drive股票5.5万股,交易价值为1,614,524.30元。截至调查日,账面利润为399575.70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骆泽林光大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2日以289,240.42元的交易金额买入10,000股股票。2016年2月3日,买入5000股,交易价值144720.36元。2016年2月23日,买入5000股,交易价值152732.56元。2016年2月24日,购买股票13,000股,交易价值398,006.04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共买入33,000股,金额为984,699.38元。

在罗泽临安信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常杰驱动股票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1月28日买入1000股,交易金额29470.18元;2016年1月29日,收购股份21,000股,交易价值600,354.74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共购买股票22,000股,金额为629,824.9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公告、当事人查询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数据、交易流程等证据证明。

骆泽林和内部人士胡茂昌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曾多次打电话。骆泽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操作自己的账户交易杰ichang驱动的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明显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骆泽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

骆泽林在声明和辩护材料中提出:首先,他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部信息敏感时期,许多联系电话的原因是日本的医疗检查、建设项目的费用审计和支付、春节晚会和亲属的医疗需要沟通。胡茂昌在与他接触的过程中没有表达、暗示或披露任何内幕信息,也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其次,交易常杰驱动的股票没有明显的异常。就资本变动而言,资本存量基本上是用于交易的,资本不会在某一时间点异常进出。当时,银行账户里还有100多万元现金,没有用于股票交易。因此,资本变动的时机与内部信息的形成和披露之间没有基本一致的意见。就具体交易行为而言,杰ichang驱动股票的交易风格与买卖其他股票的交易风格相同,不会亏本出售其他股票来购买杰ichang驱动股票。此外,杰ichang Drive 110万元的购买量远低于AVIC另一只股票150多万元的购买量。这些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点。购买的具体时间点也是基于对公司的长期了解,并以良好的业绩为支撑,判断公司在年报后可能有很大比例的股息。因此,决定在股价在30元左右时继续买入并牢牢持有股票。第三,对于在新三板购买的股票,出售时必须支付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因此,惩罚应该被扣除。

经过审查,我们局认为:首先,骆泽林与内幕人士胡茂昌有着良好的个人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时期,骆泽林就体检、工程审计、春节晚会、亲属医疗等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联系,不排除获得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其次,骆泽林交易常杰驱动的股票显然不正常。首先,骆泽林安信证券账户以接近或高于2016年1月28日的收盘价卖出10万股海泰发展股票,交易价值为593,515.51元。可用资金第二天(29日)购买了21,000股常杰传动股票,交易价值600,354.74元。2016年2月2日,骆泽林光大证券账户从银行券中划转60万元,划转资金基本用于购买常杰驱动的股票。很明显,骆泽林的账户集中资金购买常杰驱动的股票。其次,林常杰在罗泽推动的股票交易量远远超过了其他新三板股票的交易量,交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除了常杰的股票,骆泽林的证券账户还交易了康泽制药的股票,但康泽制药只购买了30万元。此外,骆泽林的股票账户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股票较少。除了在AVIC重型机械公司交易的大量股票外,其他股票都是零星少量购买的,购买的新股更多。第三,骆泽林表示,他对该公司有着长期的了解,并根据该公司的基本判断购买了怡昌控股的股份。但是,从之前的交易来看,骆泽林在2015年1月9日只购买了2000股杰ichang Drive,平均购买价格为13.18元,在2015年7月8日只购买了4000股杰ichang Drive,平均购买价格为13.83元。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初,常杰推动的私募价格为25元,骆泽林没有参与私募。杰ichang Drive的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发布,比交易时间晚得多。骆泽林未能对其在2016年1月28日、1月29日和2月2日大规模收购怡昌控股股份的交易做出合理解释。从骆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以及他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吻合程度来看,骆泽林交易涉案常杰驱动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第三,个人所得税不是在计算非法收入时应该扣除的交易税。Moreov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汇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11100189080000162。银行应直接交给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