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福建省证监会发布了对何新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已对何新海涉嫌在转让期内过度持股“东红”(股票代码:603856)“金河实业”(股票代码:002597)及未按要求申报和限制“东红”、“金河实业”股票交易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何新海的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实际上控制着“何新海”、“姜某美”和“陈某春”(以下简称账户组)证券账户的使用。“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和使用;“蒋某美”的证券账户实际上是由何新海控制和使用的。江某梅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陈某之春”证券账户于2015年下半年从陈某之春贷给何新海并由其控制。“何新海”和“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都来自何新海,“江某美”证券账户资金大多来自何新海。
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何新海控制账户集团继续交易“东红股份”。何新海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当账户组合首次持有“东红股份”的股份达到5%(2018年7月10日增至约5.14%),后续持股达到5%(2018年11月20日降至约4.68%),持股比例变化为5%(10月17日增至约10.08%)
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何新海控制账户集团继续交易“金丰收实业”股份。何新海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做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当账户组合中持有的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2019年3月4日上升至约5.12%)和5%(2019年3月6日下降至约4.92%),3月22日上升至约5.22%,4月10日下降至约4.73%,并有所上升时,继续交易“金丰收实业”的股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何新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所称“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证券法》条第二百零四款的规定,福建省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持有“东红股份”超过比例且未按要求报告的何新海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何新海因在有限转让期内买卖“东红股份”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
2。何新海因持有“金河实业”股份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何新海因在转让限制期内非法买卖“金收获产业”股份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
综上所述,何新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20万元。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的,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当投资者持有或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提交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教唆实施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第1号(何新海)
当事人:何新海,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政和县。
根据《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福建省证监局对何新海涉嫌在转让期内过度持有“东红股份”(股票代码:603856)“金河实业”(股票代码:002597)股份、未按要求申报、限制“东红股份”和“金河实业”股份进行了调查和审理。何新海被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何新海没有发表任何声明或辩护,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何新海的违法事实如下:
何新海实际上控制着“何新海”、“江某美”和“陈某春”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的使用。“何新海”证券账户由何新海本人控制和使用;“蒋某美”的证券账户实际上是由何新海控制和使用的。江某梅按照何新海的指示进行交易。“陈某之春”证券账户于2015年下半年从陈某之春贷给何新海并由其控制。“何新海”和“陈某春”证券账户资金都来自何新海,“江某美”证券账户资金大多来自何新海。
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0日,何新海控制账户集团继续交易“东红股份”。何新海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当账户组合首次持有“东红股份”的股份达到5%(2018年7月10日增至约5.14%),后续持股达到5%(2018年11月20日降至约4.68%),持股比例变化为5%(10月17日增至约10.08%)
2019年3月4日至7月10日,何新海控制账户集团继续交易“金丰收实业”股份。何新海没有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做出书面报告,也没有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当账户组合中持有的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2019年3月4日上升至约5.12%)和5%(2019年3月6日下降至约4.92%),3月22日上升至约5.22%,4月10日下降至约4.73%,并有所上升时,继续交易“金丰收产业”的股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数据、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一、因何新海持有“东红股份”比例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何新海因在有限转让期内买卖“东红股份”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
2。何新海因持有“金河实业”股份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何新海因在转让限制期内非法买卖“金收获产业”股份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
综上所述,何新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11010189080000162。银行应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和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福建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