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上的信息,四川证监局已决定向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四川证监局检查了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执行的郑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证券代码:600321)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阿深资[2019] 0021)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阿深资[2019] 0010)。经调查,上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初步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郑源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晚于实际开业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2018年,郑源对全优有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3.76亿元,占公司董事会业务收入的46%。但是,在审计草案——的业务维护评估表中,被审计单位是否依赖其主要客户的评估结果为“否”,没有给出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郑源股份有特定的交易类型,如大额关联交易,但审计文件中没有确定适用于特定交易类型、账户余额或被审计对象披露的一个或多个实质性级别。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的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未完全执行“未执行郑源证券总部外币账户汇率验证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公司的到期后应收款进行检查的;其子公司嘉瑞源实业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合同检查;没有对郑源机场工厂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0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2)确认程序不存在。
首先,确认控制记录是错误的。例如,在郑源股份有限公司板桥厂应收账款确认函中,《应收账款发函情况表》显示成都新荣贸易有限公司今年没有发生金额,《应收账款明细表》显示今年发生金额为64000元,确认函与细节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确认控制无效。一些亲自获得通信证据的记录没有现场录像,也没有登记另一单位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信息;一些邮寄证明缺少存根和信件收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不完整的审计证据
部分审计证据缺失。例如,郑源的年度报告披露了没有相应审计文件的重要诉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索引号在《郑源股份公司手稿》《长期借款明细表》中列出,但手稿中未找到与索引号对应的附件数据。
第二,一些审计证据不足。例如,郑源总部货物运输收入的确认只获得与大连鸿运粮油和大连良顺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少运输合同、运输单据和结算发票的检验记录。
第三,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一致。郑源板桥厂的底稿显示存在跨期销售费用,审计显示没有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
(4)相关控制试验未到位或未进行。
首先,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的结论缺乏依据,与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未按照相关审核程序和采样标准选择样本进行控制点测试。例如,要实施的11个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如“询问相关责任部门和业务流程经理”、“检查销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并已得到管理层的有效审查”和“检查销售合同信息是否与销售订单信息一致”,被列入郑源股份的“销售和收款周期控制测试-销售订单、合同管理”控制测试稿,但检查后实际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只有6个。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试卷中记录的“查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流程、了解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11项审计程序,经调查未执行审计程序。
第五,没有对已识别的偏差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例如,当您在诸如“销售和收款周期-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票和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和“资本运营周期-费用报销”等控制点的测试中发现偏差时,您不会看到用于测试的扩展样本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缺陷评估
未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反馈记录。例如,郑源《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显示,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报告及披露和控制”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未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方交易信息记录、关联方报表、关联方对账记录和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重大关联方交易审计委员会检查记录等)。),但未对缺陷进行分类,也未指明公司随后的整改情况。郑源公司在其自我评估报告中称,已在基准日期前纠正了对现有缺陷的控制,但未看到任何相关草案来对公司纠正后的情况实施进一步的核实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关于审计报告的发布。
据调查,2018年郑源股票4个银行账户(当年销户)发生的18笔实际银行收支共计9.19亿元,未计入财务账户,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资产少报2.26614亿元,负债少报2.26614亿元。截至2017年底,资产少报占经审计资产总额的6.80%,超过了财务报表主要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标准。然而,审计没有测试公司的内部控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属标准和不合格。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企[〔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手稿中记录的控制测试执行频率不一致,手稿中关于控制缺陷的结论不一致,手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缺陷没有相应的结论,手稿填写不正确或信息矛盾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34条和第1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65条,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签署的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六条:为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适当;(2)获取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职责的审计证据。管理层的责任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整体审计战略时,应当确定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实体的具体情况,如果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错报的数额可能低于财务报表的总体重要性,但合理的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级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如果已识别的诉讼或索赔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已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注册会计师除应实施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寻求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外部法律顾问通过亲自发送管理层准备的询价信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法律法规禁止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14条:注册会计师应评估财务报表中是否适当提及或解释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估:(1)样本结果;(2)审计抽样的使用是否为注册会计师对受试人群的结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4条:注册会计师应评估财务报表中是否适当提及或解释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五十二条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负责、诚实守信,并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道德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验证单位及其环境,认真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布验证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六十五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专项文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详细情况如下:
关于向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有限公司)(安信审字〔2019〕0021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安信审字〔2019〕0010号)。 经调查,上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初步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郑源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晚于
未办理郑源证券总部外币账户汇率验证手续的;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公司的到期后应收款进行检查的;其子公司嘉瑞源实业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合同检查;没有对郑源机场工厂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2)确认程序不存在。
首先,确认控制记录是错误的。例如,在郑源股份有限公司板桥厂应收账款确认函中,《证券法》显示成都新荣贸易有限公司今年没有发生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显示今年发生金额为64000元,确认函与细节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确认控制无效。一些亲自获得通信证据的记录没有现场录像,也没有登记另一单位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信息;一些邮寄证明缺少存根和信件收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的规定。
(3)不完整的审计证据
部分审计证据缺失。例如,郑源的年度报告披露了没有相应审计文件的重要诉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索引号在《郑源股份公司手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中列出,但手稿中未找到与索引号对应的附件数据。
第二,一些审计证据不足。例如,郑源总部货物运输收入的确认只获得与大连鸿运粮油和大连良顺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少运输合同、运输单据和结算发票的检验记录。
第三,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一致。郑源板桥厂的底稿显示存在跨期销售费用,审计显示没有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0条。
(4)相关控制试验未到位或未进行。
首先,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的结论缺乏依据,与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无法得到有效测试和识别。例如,您对郑源“资本运营周期——银行存款和票据管理”控制点的测试得出结论,“收入和支出都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经调查,郑源证券公司2018年取消了4个银行账户,但郑源证券公司并未在上述银行账户中记录大量资金收支。
第二,已识别的关键控制点尚未经过测试。例如,根据郑源股份的“销售和收款周期——了解销售和收款流程矩阵”,您已经确定了五个关键控制点,包括“客户发展”和“确定销售价格”。但是,您只对两个控制点实施了控制测试,包括“签订框架协议、合同或订单”和“交付和收集”,而没有对其余三个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
第三,对照试验没有获得有效的样本证据。例如,如果您正在测试聚丰源“购买支付周期-预付应付”控制点的草案,所选样本数据是郑源股份的相关会计凭证,而不是聚丰源的相关样本。
第四,未按照相关审核程序和控制点测试取样标准选择样品。例如,要实施的11个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如“询问相关责任部门和业务流程经理”、“检查销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并已得到管理层的有效审查”和“检查销售合同信息是否与销售订单信息一致”,被列入郑源股份的“销售和收款周期控制测试-销售订单、合同管理”控制测试稿,但检查后实际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只有6个。对于相关部分中记录的11个审计程序
未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反馈记录。例如,郑源《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显示,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报告及披露和控制”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未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方交易信息记录、关联方报表、关联方对账记录和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重大关联方交易审计委员会检查记录等)。),但未对缺陷进行分类,也未指明公司随后的整改情况。郑源公司在其自我评估报告中称,已在基准日期前纠正了对现有缺陷的控制,但未看到任何相关草案来对公司纠正后的情况实施进一步的核实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关于审计报告的发布。
据调查,2018年郑源股票4个银行账户(当年销户)发生的18笔实际银行收支共计9.19亿元,未计入财务账户,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资产少报2.26614亿元,负债少报2.26614亿元。截至2017年底,资产少报占经审计资产总额的6.80%,超过了财务报表主要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标准。但是,本次审计没有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然是标准的、无保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应收账款发函情况表》(财企[〔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手稿中记录的控制测试执行频率不一致,手稿中关于控制缺陷的结论不一致,手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缺陷没有相应的结论,手稿填写不正确或信息矛盾等。不符合《应收账款明细表》第34条和第1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根据《长期借款明细表》第65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局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我在此提醒您:(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实务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