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营业部经理骗取禁止进入市场的资金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9-12-26 17: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9年[第1号)昨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宣布的禁止上市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许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判。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许婧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婧先后担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太原长丰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许婧在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太原长丰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证券公司职员身份帮助亲友炒股、理财、承诺高额回报骗取他人财物。

2014年9月以来,许婧发明了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证券交易所等投资项目,利用私刻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产。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 ([2017)晋钟惺226号,认定许婧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欺诈和合同欺诈。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许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的规定,构成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的行为。

许婧的非法行为是严重的。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年第59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年第5条第3项、第4项、第1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山西省监察局决定采取措施,终身禁止许婧进入证券市场。自山西省监察局宣布决定之日起,禁售期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标准,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被解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

前款所称“不得进入证券市场”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直至其生命终结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措施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期间,人员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人员,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解除被禁止的职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相关责任人员进入证券市场3至5年;情节较严重的,如不良行为、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发挥重大作用等。相关责任人员可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5至1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身禁止相关责任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特别恶劣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2019]1号

方:许婧,女,1981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双方没有发表声明或进行辩论,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许婧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8月至2015年8月,许婧先后担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太原长丰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许婧在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太原长丰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证券公司职员身份帮助亲友炒股、理财、承诺高额回报骗取他人财物。

2014年9月以来,许婧发明了民生证券投资理财、新三板投资理财、证券交易所等投资项目,利用私刻公司印章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产。

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裁定书》 ([2017)晋钟惺226号,认定许婧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欺诈和合同欺诈。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由相关司法专家意见、调查公告、司法文件及其他足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许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的规定,构成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国证监会令第115号)的行为。

许婧的非法行为是严重的。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59条(中国证监会令第88号)、0103第233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徐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