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6日电-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四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现场检查,浙江威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威海控股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威海”)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印章、网上银行支票u盾等重要信息的行为深圳)。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冯婷婷是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的组长,张人杰是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的成员。他实施了获取科技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印章、网上银行支票u盾等重要信息的行为。冯洪权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他批准成立一个应急管理小组,行使公司的管理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应急事务,并批准《声明函》,该小组决定与上市公司st wai hai共同监督财务印章、u shield、公章和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告2010年第12号)第21条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围垦控股公司及三方进行整改。
据记者询问,威海控股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注册资本为1.01亿元人民币。当事人冯洪权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7.09%。第一大股东是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4.44%。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是冯洪权,持股比例为45%。据调查,当事人冯婷婷是冯洪权的女儿。截至2019年9月30日,威海控股是ST威海的最大股东,持股4.93亿股,占43.06%。
据《证券报》报道,ST最近一直被推到风口浪尖,大股东和第二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选举公司新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为这场持续了一个多月的“龚都戏剧”拉开了帷幕。其中,ST从海上夺取公章事件的主角之一,威海控股现任董事长助理、ST威海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威海控股董事长冯洪权的女儿冯婷婷成为第六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公开数据显示,冯婷婷于2018年加入威海控股,此前曾在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早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四天,ST威海董事会就收到了包括钟容成、陈晖、陈祖良、张王晨、黄贤梅、费新生和陈奇在内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监事会当天收到了黄赵雄、贾方行、朱琳的辞职报告,并立即收到深交所的询价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尊重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第7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告2010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审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贵公司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印章、网上银行审核u盾等重要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0日([公告2018)第29号第71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告2010年第12号)第21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
贵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资产和财务的分离,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贵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冯婷婷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冯婷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号公告([公告2010年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威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审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填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填海工程)同意,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实施了获取填海工程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公章、网上银行审核u shield等重要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告2018)第29号第71条第2款和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您是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的负责人,已经实施了获取填海工程科技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印章、网上银行审核u盾等重要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告2010年第12号)第21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你方改正。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和财务的分离,以及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您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冯洪权
冯洪权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号公告([公告2010年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威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审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填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填海工程)同意,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实施了获取填海工程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公章、网上银行审核u shield等重要信息的行为。
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和财务的分离,以及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您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张人杰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张人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号公告([公告2010年第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威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审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填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填海工程)同意,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实施了获取填海工程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公章、网上银行审核u shield等重要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告2018)第29号第71条第2款和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您是公司应急管理团队的成员,您已经获得了ST离岸金融专用章、财务部公章、网上银行审核u盾等重要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声明函》([公告2010年第12号)第21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你方改正。
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预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和财务的分离,以及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您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孙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