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网12月26日讯——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万达信息的前控股股东占用了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万达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共向其原控股股东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转让人民币5.4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伙人转让人民币2.035亿元。转移资金总额7.345亿元,收回1.63亿元,剩余5.805亿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万豪对万达信息基金的非经营性占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条第1款第2项和第70条第2款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年第29号)(证监会公告[2003年第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年第16号修订)。万达信息直到2019年8月23日披露万豪对非经营性基金的投资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也未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表示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准确。万达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没有反映万豪对非经营性基金的投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和短期贷款也减少了5.805亿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减少1.7亿元,其他应收款减少4.105亿元,短期贷款减少5.805亿元。合并现金流量表扣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现金5.805亿元,增加偿债5.805亿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与其他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少付4.105亿元,多付5.805亿元用于偿还债务,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少付1.7亿元,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二条的规定。万达信息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决定》以纠正上述事项。
上海证监局称万达信息未真实准确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
根据第《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条第5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万达信息现在受到监管措施的约束,责令其改正。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原实际控制人和原控股股东限期解决非法占用资金问题。万达信息还应增强合规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监局表示万达信息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韩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