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商标案在二审中获得支持律师表示他们将建议该公司申请再审

2020-01-08 16:23 来源:证券日报

张晓宇

本报见习记者近日,承德露露宣布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表明二审法院裁定一审程序合法,《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视为有效协议。

关于判决结果,承德露露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叶丁律师事务所的吴冯唐律师和宋国锋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日报》,虽然这是最终判决,但不是最终结果,建议公司申请再审。

承德露露表示,“为了维护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决采取一切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2018年8月10日披露了原告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公司等被告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2019年6月3日,承德露露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承德露露拒绝接受判决,并于6月13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承德露露的法定代表律师透露,他向记者《证券日报》透露:“原露露集团《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刷品没有编码,而《补充备忘录》使用的公司印刷品有编码。两个协议中使用的公司印刷的差异足以证明《补充备忘录》是在原露露集团将商标和专利转让给承德露露后伪造的,并且只有经过司法鉴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了解其形成的实时性,这直接关系到案件所涉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也是在本案审判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先决条件。”

在此之前,当记者参加第二次审判时,前露露集团曾在审判中临时表示将增加一项新的证据。据露露集团前律师介绍,露露集团刚刚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标明2002年签署日期的内部文件的图片,表明文件上使用的打印文本是编码的。

对此,二审法院裁定,露露集团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原公司文件《委派书》显示,带有代码的公章最迟已于2002年9月2日使用。《补充备忘录》四方确认各自签名的真实性,并记录签名时间。即使实际签名时间晚于记录的签名时间,《补充备忘录》的建立和真实性也不会受到影响。《补充备忘录》的形成时间对其有效性的确定没有影响,因此《补充备忘录》的形成时间未被认定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承德露露或申请再审

关于此次诉讼的结果,承德露露公司的吴冯唐律师和宋国锋律师对记者《证券日报》说:“我们将建议该公司申请再审。”

上述两位律师表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将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和大部分市场份额授予汕头露露,汕头露露当时也是王宝林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束缚和寄生汕头露露于公司,不断窃取公司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无效协议。

除上述诉讼外,2019年3月21日,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承德露露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琳琳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露露、香港飞达企业有限公司、承德露露公司因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责任纠纷。

据了解,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为了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林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汕头露露被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亿元。

受理本诉讼期间,汕头露露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5月23日,承德露露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