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对违规变更营业场所不及时申报进行处罚

2020-01-08 16: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1月8日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公布的《宣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宣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宣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13号、第14号)显示,PICC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PICC汽车保险安徽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营业场所变更情况。当事人程健当时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违法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14条和第70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城监管局对PICC安徽省分行处以1万元罚款,对程健发出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据记者询问,PICC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负责人为程健。PICC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华山是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最大股东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02328)。香港),持股比例为90.2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

(4)大股东变更;

(5)注册资本变更;

(6)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组织形式的变化;

(8)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是原文:

(责任编辑:孙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