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8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2019年第51号)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督办法决定》显示,经调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执业郑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股票”和“圣郑源”, 600321 . sh)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问题
郑源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比实际业务开始日期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018年,郑源对全优有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3.76亿元,占公司董事会业务收入的46%。但是,在审计草案——的业务维护评估表中,被审计单位是否依赖其主要客户的评估结果为“否”,没有给出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郑源股票有特定的交易类型,如大额相关交易,但适用于特定交易类型、账户余额或被审计对象披露的一个或多个实质性级别在审计底稿中没有确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的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存在问题
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对郑源证券公司的外币账户汇率进行验证。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公司的到期后应收款进行检查的;其子公司嘉瑞源实业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合同检查;没有对郑源机场工厂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0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亚太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确认程序不存在。首先,对应控制记录有误,对应内容与细节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第二,部分确认控制无效。一些亲自获得通信证据的记录没有现场录像,也没有登记另一单位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信息;一些邮寄证明缺少存根和信件收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郑源股票的审计证据不完整。首先,部分审计证据缺失,审计底稿中未找到与索引号对应的附件数据;第二,部分审计证据不足,郑源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乏运输合同、运输单证和结算发票的检查记录。第三,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一致。郑源板桥厂的底稿显示存在跨期销售费用,审计显示没有异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相关控制测试不存在或尚未实施。一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结论缺乏依据,与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无法得到有效测试和识别。第二,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尚未经过测试。第三,对照试验没有获得有效的样本证据。(四)未按照相关审核程序和采样标准选择控制点测试样本的;第五,没有对已确定的偏差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评价控制缺陷方面
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执业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反馈记录。例如,郑源《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显示,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报告和披露”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四、出具审计报告方面
据调查,2018年郑源4个银行账户(当年销户)发生的18笔实际银行收支共计9.19亿元,未计入财务账户,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资产少报2.27亿元,负债少报2.27亿元。截至2017年底,资产少报占经审计总资产的6.80%,超过了财务报表主要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标准。然而,此次审计并未检验公司的内部控制,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然是标准的、无保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财企[〔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此外,检查还发现手稿中记录的控制试验执行频率不一致,手稿中关于控制缺陷的结论不一致,内部控制缺陷的结论中没有记录相应的内部控制试验手稿,手稿的准备不正确或信息矛盾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34条和第1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65条,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
据记者调查,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2013年9月2日。王子龙是执行合伙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4.69%的股份,在全国共有24家分公司。当事人陈刚被任命为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分会副主任,获学士学位,毕业于安徽大学会计专业。他于2005年7月6日获准注册。石华超,在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分会工作,获学士学位,于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
郑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15.11亿元人民币。它于2001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何延龙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3.73亿股,占24.72%,何延龙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最大股东为北京力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0.95%,傅嫣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最终受益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持股67%。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这是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年内第四次被监管机构“点名”。2019年10月30日,亚太会计师协会上海清算所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声明在发布2017年对*圣康德(002450)的审计报告的过程中。SZ)控股股东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集团”),因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审计证据不足等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6个月,责令整改,并处罚相关签约注册会计师陈豪、李伟。
2019年4月26日,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向浙江仁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002629。深交所)在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发现了四处违规行为,并与注册会计师周铁华、欧阳卓签约,记录在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中。
2019年1月28日,徐州科龙环境(维权)资源有限公司亚太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科龙环境”,300152.sz)在2017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等违规行为。与吴品注册会计师一起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28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保持专业怀疑,并意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战略时,应确定财务报表的总体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实体的具体情况,如果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错报的数额可能低于财务报表的总体重要性,但合理的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级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注册会计师除执行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寻求与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的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外部法律顾问通过亲自发送管理层准备的询价信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法律法规禁止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直接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关于受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情况的说明》第1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确认程序时,应控制确认查询,包括
(1)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写的信息;
(2)选择合适的受访者;
(3)设计询价信,包括正确填写被采访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采访人直接回复注册会计师的地址;
(4)发送一封询价信并跟进。如有必要,再给受访者发一封询问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调查发现的所有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并评估其对审计程序目的和审计其他方面的可能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1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评估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提及或解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报[2010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独立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以下简称综合审计)。
在综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测试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同时达到以下目标:
(1)获取充分和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对内部控制审计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2)获得充分和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34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完整记录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负责、诚实守信,并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道德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证监会令第40号)第53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验证单位及其环境,认真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公布验证结论。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65条规定:发行信息披露专用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您执行的郑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源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a审字[2019] 0021号(a审字[2019] 0010号)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上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初步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郑源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晚于实际开业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2)2018年,郑源对全优有限公司的销售额达到3.76亿元,占公司董事会业务收入的46%。但是,在审计草案——的业务维护评估表中,被审计单位是否依赖其主要客户的评估结果为“否”,没有给出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郑源股份有特定的交易类型,如大额关联交易,但审计文件中没有确定适用于特定交易类型、账户余额或被审计对象披露的一个或多个实质性级别。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未完全执行“未执行郑源证券总部外币账户汇率验证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所有公司的到期后应收款进行检查的;其子公司嘉瑞源实业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合同检查;没有对郑源机场工厂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和《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
(2)确认程序不存在。
首先,确认控制记录是错误的。例如,在郑源股份有限公司板桥厂应收账款确认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显示成都新荣贸易有限公司今年没有发生金额,《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显示今年发生金额为64000元,确认函与细节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确认控制无效。一些亲自获得通信证据的记录没有现场录像,也没有登记另一单位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地址和其他信息;一些邮寄证明缺少存根和信件收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3)不完整的审计证据
部分审计证据缺失。例如,郑源的年度报告披露了没有相应审计文件的重要诉讼。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索引号在《郑源股份公司手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列出,但手稿中未找到与索引号对应的附件数据。
第二,一些审计证据不足。例如,郑源总部货物运输收入的确认只获得与大连鸿运粮油和大连良顺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少运输合同、运输单据和结算发票的检验记录。
第三,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一致。郑源板桥厂的底稿显示存在跨期销售费用,审计显示没有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
(4)相关控制试验未到位或未进行。
首先,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的结论缺乏依据,与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无法得到有效测试和识别。例如,您对郑源“资本运营周期——银行存款和票据管理”控制点的测试得出结论,“收入和支出都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经调查,郑源证券公司2018年取消了4个银行账户,但郑源证券公司
第四,未按照相关审核程序和采样标准选择样本进行控制点测试。例如,要实施的11个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如“询问相关责任部门和业务流程经理”、“检查销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并已得到管理层的有效审查”和“检查销售合同信息是否与销售订单信息一致”,被列入郑源股份的“销售和收款周期控制测试-销售订单、合同管理”控制测试稿,但检查后实际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只有6个。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试卷中记录的“查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流程、了解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11项审计程序,经调查未执行审计程序。
第五,没有对已识别的偏差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例如,当您在诸如“销售和收款周期-销售订单、合同管理、开票和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和“资本运营周期-费用报销”等控制点的测试中发现偏差时,您不会看到用于测试的扩展样本量。
上述行为不符合《应收账款发函情况表》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缺陷评估
未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反馈记录。例如,郑源《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显示,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报告及披露和控制”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未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方交易信息记录、关联方报表、关联方对账记录和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重大关联方交易审计委员会检查记录等)。),但没有对缺陷进行分类,也没有指出公司随后的整改情况。郑源公司在其自我评估报告中称,已在基准日期前纠正了对现有缺陷的控制,但未看到任何相关草案来对公司纠正后的情况实施进一步的核实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应收账款明细表》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关于审计报告的发布。
据调查,2018年郑源股票4个银行账户(当年销户)发生的18笔实际银行收支共计9.19亿元,未计入财务账户,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资产少报2.26614亿元,负债少报2.26614亿元。截至2017年底,资产少报占经审计资产总额的6.80%,超过了财务报表主要内部控制缺陷的量化标准。但是,本次审计没有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仍然是标准的、无保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企[〔2010〕11号)第五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手稿中记录的控制测试执行频率不一致,手稿中关于控制缺陷的结论不一致,手稿中记录的内部控制缺陷没有相应的结论,手稿填写不正确或信息矛盾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34条和第1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长期借款明细表》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65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你局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发出警告函。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的相关规定,我在此提醒您:(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实务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您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