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文静
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频繁违规担保和占用资金,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下降,投资者利益受损。
金盾股份也陷入困境,因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用伪造的公章提供非法担保。该公司一直受到“假公章”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的困扰。公司的正常运营一度受到影响。二级市场的股价也受到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影响。上市公司和公司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系列涉及金盾股份的案件中,由于判断“假公章”合同有效性的标准不同,出现了不同的审判结果。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为合同、担保等领域的疑难争议问题提供了一个标尺。统一判断思维,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月2日晚,金盾发布公告显示,该公司此前的还款责任判决已被高级人民法院撤销。
非法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难以界定“上市公司利益受损”2018年初,金盾原真正的控制人周健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并在死前提供担保,将“烂摊子”留给不知情的金盾股份。涉及该公司的四起案件被长葛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8月,长葛法院一审裁定金盾股份应对原告起诉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金盾股份随后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金盾股份被二审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上述四起案件的第一、二次判决均认为:“周健灿作为金盾当时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签署了《保证借款合同》,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根据周健灿的权力表象,原告产生合理的信任就足够了。无论周健灿所持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如何,本合同对金盾股份的约束力均不受影响,公司有责任偿还。”
然而,记者注意到金盾股份涉及其他类似案件,要么原告自愿撤诉,要么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2019年11月,金盾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决定驳回原告蔡中招商银行对金盾的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作为上市公司,金盾对外担保的决策过程和结果是应该公开披露的事项。招商局未能通过查阅公司公告找到相关信息,并与公司进一步核实。但是,很明显,招商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审查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相反,招商局代表公司直接接受了周建灿的声明,称其没有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周建灿有代理权,不是真正的对应方。“
对此,一些法人告诉记者《证券日报》,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判断口径和标准不利于相关案件的审判。不同的结果也会影响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纪要》明确定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
债权人商誉确认标准
《纪要》,该标准明确定义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尤其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纪要》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区分债权人是否善意地分别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如果
“这四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是周健灿的行为是否构成明显的代理。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布一审和二审判决无效,这表明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周健灿的行为构成明显代理是错误的。”一名专业律师告诉记者《公司法》。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第三人必须诚实无过失’。金盾股份是上市公司,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章程、联系方式等信息都是公开的。周健灿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上市公司签订合同。得知贷款没有支付给上市公司,他没有联系金盾股份核实贷款的真实性。他不能断定原告是善意的,没有过错,代理机构不能由外表构成。”律师向记者解释道。
关于《纪要》的颁布,金盾的董美冠梅告诉记者《证券日报》,确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效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纪要》第16条。在《证券日报》颁布之前,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频繁发生。
" 《公司法》的颁布统一了本法的解释和适用,特别是明确了商誉和非商誉的认定标准,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准则。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关美丽这么说。
该体系有望不断完善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需要规范化。
同时,关美丽告诉记者《纪要》,作为上市公司,只要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对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的信托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考虑非法担保,也没有披露信息,不能认为是上市公司非法担保的过错。毕竟,非法担保是由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越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公司的行为,个人越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数百万股东承担。
据了解,在实践中,包括金盾股份在内的许多上市公司并非用于提供非法担保,而是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单独或共同借款,并采取委托收款的形式。贷方将贷款转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这种情况使得第《纪要》条不适用。
业内有人指出,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采用委托收款方式,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转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有法院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判断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然而,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实际上等同于非法担保,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虽然《证券日报》第23条规定“设立债务准担保”,但仍没有法院根据该条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的案例,仍有上市公司被判定负有责任的案例。
关美丽表示,如果上市公司今后不再被用来提供非法担保,而是被用来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钱或共同借钱,《公司法》的担保条款将会失效,希望最高法院适时发布补充条款,解决《纪要》的不足之处。
在谈到公司未来如何避免非法担保时,关美丽告诉记者,金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在对外担保方面,除了在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外,金盾还专门制定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