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婴幼儿护理机构的四个部门发文规范备案管理

2020-01-07 15:30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今日(记者陶凤昌磊)国家卫生委员会等四个部门于2010年1月6日宣布(以下简称《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向当地县级卫生部门备案。

根据《试行办法》,机构性质的主办机构应向县级以上组织部门申请核准登记;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寄养机构,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组织营利性托幼机构,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试行办法》要求登记机关通过共享和交流,及时将托幼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给同级卫生部门。县级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机构的备案工作。

《试行办法》还提供了注册和归档所需的特定材料。例如,托儿所机构在申请注册时,应当在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内明确托儿所服务的内容;申请注册的托儿所机构名称可以含有“托儿所”字样。托幼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备案,登录托幼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幼机构备案表和网上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托幼机构现场证明等材料。

广东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主席孙伟文表示,苗圃行业仍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营业执照的申请条件不明确。如果不及时规范和支持,将会给市场的发展带来各种隐患。但是,这次《试行办法》的推出明确了组织的备案标准和其他内容。

3岁以下婴儿的全日护理、半日护理、时间护理、临时护理和其他护理机构可以缓解父母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的迫切需要。然而,如何建立和由谁来监管托儿所一直是一个空白领域。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试行办法》,提出了儿童保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继《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推出后,包括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在内的四个部门于1月6日发布了支持文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进一步明确托儿所机构注册和备案的具体事项。

“在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儿童的社会护理服务被概括为‘没有必要提供,没有教育保障,没有办法有爱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杨菊花表示,与许多双职工家庭的需求相比,托儿服务的总供给明显不足,结构严重失衡,质量无法保证。一些对儿童保育服务感兴趣的社会力量没有得到适当的引导,导致大量的“黑白”儿童。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广州、杭州和合肥对托儿所进行了登记和备案。托儿所需要“证书”才能上岗。

关于北京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情况,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平指出:“北京的情况与全国其他地方相似。最初,一些公立或私立幼儿园可以提供幼儿园课程。然而,由于学位短缺,为了确保学前三年的毛入学率,我们不得不减少或取消幼儿园的规模。为了满足群众的需要,一些以“教育咨询机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组织已经开始涉足托儿服务,但严格来说,这些组织不具备提供专职托儿服务的资格,缺乏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江永平说,儿童保育服务发展理念的公益性和包容性应该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