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朱江审计局李元亨收到7封违规警告信,一年内被点名8次。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措施向广东中正朱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中正朱江”)、陈昭和林恒鑫发出警告函。
经调查,钟正朱江在广东力元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2017年审计报告之前尚未退回的31份调查函,朱江、陈昭和林恒信没有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在珠江中游,陈昭和林恒信没有对确认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一些询证函被推荐机构发出或撤回。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4条的规定。
3。在珠江中游,陈昭和林恒信回复了一些无效的函件,没有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并获得了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4。钟政珠江、陈昭、林恒信将成本确认和分配作为重点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实施原材料出库定价测试程序,与披露的重点审计事项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5。在珠江中游,陈昭和林恒发出了245封新的调查信。审计草案没有详细记录选择询价信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1条的规定。
6。当钟政珠江、陈昭和林恒信对函件和银行确认函中的一些不符之处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时,他们没有及时完整地记录在审计草案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9条的规定。
7。钟政珠江、陈昭、林恒信未能及时提交2018年制造成本分摊测试程序的相关工作文件,也未能在库存文件中进行索引和解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9条和第1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的规定。陈昭、林恒信作为签署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8条,广东省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钟政珠江、陈昭、林恒信发出警示函。
据不完全统计,珠江被中国在线财经整理后,一年内被监管部门命名八次。
2019年4月8日,方腊嘉华有限公司和上海金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珠江流域开展的项目收到广东省证监局关于此问题的警告函。
2019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向广东省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调查通知(郑广栋刁闸通字第190076号)。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的原因是涉嫌在康美制药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收到了关于珠江执行的华鹏飞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实务问题的警告函。
2019年8月14日,由珠江执行的广州中茂花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的警告函。
2019年8月28日,珠江网开展的2015-2018年度东陵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警告信。
2019年11月6日,正在珠江执业的芜湖三七互助娱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警告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确认程序时,目的是设计和实施确认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确认程序,以在确认层面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在确定的评估级别考虑重大错报的风险,以及通过其他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九条:不一致是指受访者提供的信息与询价信中要求确认的信息不一致,或者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信息不一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和承销。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的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认的行业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条:承销未经批准发行的证券的证券公司,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百九十条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在12至36个月内暂时拒绝接受与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的文件。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7号
关于向广东省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陈昭、林恒信
广东省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陈昭、林恒信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广东力源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您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对于2017年审计报告之前尚未退回的31份调查函,您尚未实施替代程序。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您没有对确认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一些调查信是由推荐机构发送或撤回的。不符合《证券法》第14条的规定。
3。您未能对一些无效的回复信函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并获得了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您认为成本确认和分配是关键审计事项,但2018年未实施原材料出库定价测试程序,这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措施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的规定。
5。总共发出了245封调查信。审计草案中没有详细记录选择调查样本的标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1条的规定。
6。当您对信件和银行询价函中的一些差异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时,您没有及时完整地将其记录在审计草案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9条的规定。
7。您没有及时提交2018年制造成本分配测试程序的相关工作底稿,也没有在底稿中进行索引和解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9条和第1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95号)的规定。陈昭和林恒新,认证p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