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环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警告函
月泰股份项目存在五项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信息,广东证监局决定向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沈重中环”)吴杰、陈刚发出警告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悦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泰有限公司或公司证券代码:600393)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目前在中环、吴杰、陈刚执业。经调查,广东证监局在审判中发现中环、吴杰、陈刚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整个测试周期没有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全面测试。2018年12月,中央审计委员会中环、吴杰、陈刚在执行月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控制测试程序时,仅采用了一种查询方法来测试操作有效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能就已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在审计过程中,中院中环、吴杰、陈刚未就审计中发现悦泰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公司办理收付、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内部控制缺陷与公司进行沟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未获得被审核方签署的书面声明。中院中环、吴杰、陈刚完成月泰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后,未获得公司签署的书面声明。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未能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悦泰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中国审计委员会中环、吴杰、陈刚存在存货监管程序缺失、营业收入明细测试不完整、股权投资交易数据等审计证据不完整等问题。他们未能获得足够和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行相关识别以形成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规定。
5。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沈重中环、吴杰、陈刚对悦泰股份收购支付内部控制进行演练测试程序时,发现一些证据中记录的时间与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不一致,工作底稿中未记录沈重中环、吴杰、陈刚的专业判断。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34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吴杰和陈刚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5条的规定,广东省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中环、吴杰、陈刚发出警示函。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和操作的有效性时,应综合运用询问相关人员、观察业务活动、查阅相关文件、通过测试、重新执行等方法。仅仅调查不足以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证据。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25条:注册会计师应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控制缺陷。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就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进行书面沟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直接与董事会和管理层书面沟通。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应进行书面沟通。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后,应当取得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董事会决议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不存在内部控制,但内部控制可能从基准日变更为审计报告日(以下简称后期间),或者可能发生对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注册会计师应询问是否有此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从企业获得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陈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发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后期事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负面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事后事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不能发表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完整记录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
(2)相关风险评估和待测试内部控制选择的主要过程和结果;
(3)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4)已识别控制缺陷的评估;
(5)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
(6)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负责、诚实守信,并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道德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验证单位及其环境,认真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布验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专项文件,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2号
关于采取措施向沈重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吴杰、陈刚
沈重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吴杰、陈刚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您2010年实施的广州悦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泰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过调查,我们局发现您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您没有全面使用各种方法来测试整个测试周期。2018年12月,您在执行月泰货币基金内部控制控制测试程序时,只使用了一种方法来测试操作有效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能就已识别的控制缺陷与企业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您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悦泰股份委托其他公司处理未按合同收取款项和租金的内部控制缺陷与公司沟通。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未获得被审核方签署的书面声明。您在2018年完成悦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后,尚未获得公司签署的书面声明。不符合p
综上所述,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吴杰和陈刚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65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督措施向您发出警告信。你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审计义务,并在收到我局警告函后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你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