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缴纳并使用不超过70年

2020-01-03 14:51 来源:南国都市报

原产权:超过标准的宅基地需缴纳,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一户一宅不超过175m2。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详细说明了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审批、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明确了申请宅基地的五个基本条件。对于其他特殊情况,显然应该提交给村民集体讨论和决定。“一户以上”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农民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和住宅,通过自愿协商等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每户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住宅建设用地。

申请宅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一)符合成立家庭条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者依法登记结婚,没有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征地、实施村庄规划或村庄整治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家庭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房,并同意归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标准有偿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1)宅基地剩余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

(2)“一户以上”超过一户宅基地的剩余面积;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捐赠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的宅基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捐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手段使用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总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多余面积。

标准收费年限

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支付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应定期调整。

宅基地有偿使用期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并商定精确的扶贫登记卡对象、低收入家庭、五收入家庭等后。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中,可以实行延期付款、减少付款或免除。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内贫困户救助、土地复垦、宅基地有偿收回和回购。

农村土地征用

《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

增加土地储备面积保障农民就业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然,符合六个条件的公益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土地征用并界定公共利益。征地批准后的原公告将改为征地批准前的公告,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的实施将置于批准前。完善合理、规范、多元化的失地农民保障机制,适当增加土地储备面积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可出售自用住房建设

每户一处限120m2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集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可出售给市县或邻近乡镇的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房屋,每户只能购买一处,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是指在市县总体规划中划定为建设用地,在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出租房屋、自建房屋等经营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征地、安置和保留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定价、出资(股份)等补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可按以下项目计划入市: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包括租赁住房;

(2)在集镇发展边界内,为市县或邻近乡镇的市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自住房屋。但是,所建房屋不得单独转让。

前款第(二)项所称集镇,是指除主城区以外的海口市、三亚市的乡镇,琼中、白沙、五指山、保亭四个中心山城县的乡镇,以及其他市县人民政府驻地办事处以外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