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长寿而来的,是退休生活周期的延长以及相应消费和健康支出的增长。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已成为每个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情况。
但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较短,全面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在建立过程中,且我国养老金的来源也相对单一,高度依赖养老金第一支柱的支撑。中国在养老金的充足性和持续性方面都还存在极大空间,包括提升养老金覆盖面、提供更多投资选项、开发更多元化针对长寿风险的年金产品等。最终目标是保障老龄人口退休后仍然能通过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和本金返还得到稳定的现金流入,维持与退休前相差不大的生活水准。注[1]
立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近日,阳光人寿重磅推出养老年金产品——阳光人寿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以下简称“阳光寿”)。
“阳光寿”具有多重产品特色,具体来看:一是保险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月领、年领两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若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5%;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客户可在投保时事先约定,灵活选择。二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可按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三是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后,保证领取20年,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阳光人寿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注[2]。四是交费方式、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和开始领取年龄注[3]均为客户提供了多种选择,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举个例子,35周岁的阳先生为企业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筹划养老补充,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阳先生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年交保险费30,000元,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领取频率为按月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为31,869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阳先生可获得的保障如下:
一、养老年金:阳先生60周岁起,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每月可以领取养老年金2,708.87元作为养老补充,每年累计可以领取养老年金32,506.44元注[4];其中,自保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注[5]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若阳先生累计领取15个月养老年金后身故,累计领取养老年金40,633.05元,则阳光人寿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609,495.75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若阳先生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不含零时)不幸身故,阳光人寿按照阳先生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从客户需求出发,专注客户养老保障,阳光人寿在提供产品解决方案的同时,还提供一系列优质、专业的服务,伴您一路同行,乐享长寿之美。
说明:
1.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详细内容请查阅保险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免责条款。
2.“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寿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3.注[1]:资料来源《老龄化加速下中国养老金融的双重属性》,北大金融评论杂志。
4.注[2]: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
5.注[3]:保险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和75周岁,但不得小于投保时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6.注[4]:每年累计可以领取养老年金指若阳先生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注[4]零时仍生存,当年合计可以领取的养老年金的金额,即每月可以领取养老年金×12。。
7.注[5]: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年领取,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投保人选择按月领取,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