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加快新市场进入,三个月内同一地区新房价格涨幅不超过10%
据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7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东莞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房市场销售,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指导,加强对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
《通知》的发行主要是针对近期东莞部分地区商品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大幅上涨的实际问题,以有效加快住房有效供给,保持房价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加快在建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从8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每次申请预售许可证建筑面积不低于3亿平方米,不足3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申请。
同时,东莞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引导。具体而言,开发企业应根据成本、税收和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通知》预售价格的申报有严格的限制:销售价格必须由楼(楼)申报,同一楼(楼)内每套房屋的平均差价不得超过20%。首期首次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10%(含10%);分阶段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建(构)筑物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5%(含5%)。在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的前三个月内,如果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申报销售价格偏低或异常,应参照周围住房价格水平相近的城镇和街道(公园)的住房价格申报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如果高于规定的浮动范围,应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和书面说明。如果公布的浮动利率高于规定值,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时不办理本次预售备案。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申报的房屋类型分多层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4层及以下),根据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住宅和空白住宅。
新建商品房工程交付精装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应提交并在销售现场向买方公布,作为买卖双方今后处理室内精装修标准和质量争议的参考。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加大打击囤积房产的力度。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出售。
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或具备预售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预售许可证(或预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开发企业发放《行政告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预售手续,否则将通报批评,并使用预售
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和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未向社会公开售房、签署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房屋、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