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千上万律师对维权团体诉讼的看法:卖方组织对消费者有适当的义务

2020-04-26 09:42 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成千上万律师对维权团体诉讼的看法:卖方组织对消费者有适当的义务

每期杂志记者:潘婷每期杂志编辑:温多

4月24日,记者注意到,已有700多人在中国银行原油宝藏事件的维权团体中填写表格,统计个人姓名、地点、购买量、损失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开始起诉中国银行。

25日,该组织取得了新的进展,注册人数上升到1000多人。此外,辩护人已经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并拟定了三种诉讼请求。

关于中国银行在此事上的一系列做法和投资者的经验,史静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告诉记者:“如果卖方机构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应按照《合同法》第42 (3)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集团有1000多人想起诉中行

中银原油宝藏事件继续发酵。记者注意到,中国银行发起集体诉讼的“原油宝藏”维权者已超过1000人,新投资者不断咨询如何加入集体诉讼。

1000多名中国银行原油维权人士提出的诉讼主张有三种:1 .合同无效,所有本金被收回;2.4月20日22点停止交易,并以此价格进行补偿。3.如果保证金低于20%,银行将强制平仓并进行相应补偿。

来源:手机截图

在记者从投资者处获得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中,保证金要求如下:“当甲方交易账户的保证金充足率低于50%且强制清算的最低保证金比例高于50%时,甲方应根据乙方提示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强制清算的最低保证金比例要求,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目前,强制清算的最低保证金要求是20%”。

4月22日,中国银行对“强制清算”做出回应,称当原油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为负时,多头头寸不会引发强制清算。对于已经确认进入转库或到期冲抵处理的客户,到期处理将根据结算价格为客户完成,而不是以市场为中心,强化平衡。

然而,维权人士主张,“如果保证金低于20%,银行应该强制清算。”。

律师观点:卖方代理应履行适格义务

此前,一些投资者告诉记者,他们在投资原油时不知道什么是“期货”。关于中国银行的相关做法和投资者此次的经验,史静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表了看法。

刘盼盼表示: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的义务,该义务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前义务。如:“卖方代理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第《合同法》条第42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刘盼盼还提醒投资者,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收集损失证据。“如果认为银行在风控、非法头寸转移和月度交割操作方面存在相关缺陷,应及时确定损失金额,并及时向相关司法机构索赔”。

所谓的适当性义务究竟是什么?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2019)第254号)(以下简称“摘要”)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纪要》第五部分解释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适合性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荐和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如银行金融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金融产品、经纪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和其他场外衍生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如融资融券、卖空、新三板、创业板、科学创新板和期货)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卖方机构为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向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卖方代理机构承诺适当性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独立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益和风险。在推荐和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方责任”的主要内容,也是“买方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如果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遭受损失”,金融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金融产品的销售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要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和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和销售人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发行人和销售人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可以明确发行人和销售人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各自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