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三板选定层上市细则发布:保荐子公司不能参与战略配售
1月19日,国家证券交易所公司发布《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规则》),选定层上市正式启动。
《公开发行规则》对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审核程序、申请受理、发行审核、发行承销、进入选股层及相关信息披露、募集管理以及选股层公开发行上市业务各方责任作出了系统规定。
国家证券交易所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业务规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三板市场向未指明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和在选定层级上市的正式开始。市场各方都可以据此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国家证券交易所公司还发行了《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细则》)。到目前为止,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七项基本业务规则均已发布实施。
涉及三方面修改
《公开发行规则》要求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选择层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推荐。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向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经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自律审查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完成后,符合入选条件的可进入入选层。
关于申请条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所选层级上市的发行人应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所选层级的市值和财务状况,且不存在《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允许所选层级进入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及时向全国证券转让公司提交发行承销方案,并按照发行承销规则的规定进行定价、认购和配售。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及时向国有股转让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上市保荐书(包括发行结果)、验资报告等文件。如果发行人符合进入选择层的条件,国有股转让公司将将其转让至选择层。如审查不同意或审查未获批准,发行人不得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申请文件。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家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之前的草案相比,此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调整战略分配的范围。一些市场主体认为,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可能与其保荐职责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不利于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选择进入层级的条件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也不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中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第二,调整战略布局的销售限制要求。为降低集中出售风险,提高参与战略配售的积极性,促进发行成功,参照成熟的境内外市场对不同实体在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设定差异化锁定期的相关安排,对竞争性配售持有的股份设定差异化限制性出售安排。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获得的股份限制为12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股份限制为6个月。
第三,保留
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根据新三板市场的特点,新三板推荐系统与其他市场仍有五个不同之处。第一是规则依据,第二是保荐机构的范围,第三是发行保荐文件,第四是持续监管责任,第五是持续监管期。
此外,国家证券交易所公司对保荐机构的相关监管职责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一是要求保荐机构审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前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文件。
第二,要求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未能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发布风险披露公告。
第三,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风险和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和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发表意见。
第四,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披露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此外,《公开发行规则》充分借鉴国内外资本市场股票发行和承销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定价、购买、配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具体的针对性安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和规范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发行和承销全过程的监管,通过设定暂停发行红线、优化信息披露和投资风险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请下载“澎湃新闻”应用程序获取更多原始信息)